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挾屍要價的官方結論

荊州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7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打撈三名大學生英雄遺體全過程。

根據荊州市委市政府領導的要求,市政府辦、市委宣傳部、市政法委、市政府法制辦、市信訪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物價局、長江航運公安局荊州分局和長江大學組建了工作專班。

調查組查明,當日14時40分左右,長江大學教師史千裏接到電話,於15時20分左右趕到事發現場。他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兩艘藍色船舷的鐵皮船停靠岸邊。史千裏上船請求船主馬上打撈落水學生,並保證支付打撈費。

船上的人稱要先和老板聯系,史千裏與陳波電話聯系時,陳波稱“撈壹具遺體1.2萬元,沒撈上來6000元,而且要先交押金。”直到長江大學文理學院汪書記等趕到現場湊齊4000元現金後,打撈船才開始工作。10多分鐘後,撈起第壹具遺體,因未交足1.2萬元打撈費,打撈船只停止打撈。後經過文理學院領導汪書記等做工作,打撈船在20多分鐘後,撈起第二具遺體。之後,打撈船再次停止打撈,中間中斷1個小時左右,文理學院會計潘林將籌來的2萬元現金送到後,打撈船才繼續打撈。約半小時後,撈起第三具遺體。最後在18時左右打撈結束。 荊州市人民政府新聞發言人辦公室

根據市委、市政府“10.24”事件調查組的統壹安排,荊州市公安局會同長航公安局荊州分局組織專

班對“荊州市八淩打撈服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況特別是打撈遺體的情況進行了認真調查偵查,現將調查

偵查情況公布如下:

壹、“荊州市八淩打撈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淩打撈公司”)的基本情況

1、“八淩打撈公司”組成人員基本情況

夏兵:男,1966年1月21日生,“八淩打撈公司”執行董事、經理(法定代表人),家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純正街金龍花園13棟3單元302室,原沙市環衛局環衛工人。

謝在斌:男,1948年4月11日生,“八淩打撈公司”監事,家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金龍路6棟1單元317室,原沙市南湖機械廠職工(註:謝在斌與夏兵系舅甥關系)。

陳波:男,1970年4月29日生,“八淩打撈公司”業務負責人,荊州市公安縣埠河鎮三八村村民,90年5月因搶劫被原沙市市公安局予以勞教三年。現住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大慶路寶塔灣磚瓦廠宿舍21號。

陳新:男,1962年7月14日生,“八淩打撈公司”打撈隊長,現住荊州市公安縣埠河鎮三八居委會,原公安縣輪渡公司職工。(註:陳新與陳波系兄弟關系)

2、“八淩打撈公司”的組建過程

據調查,江邊發生溺水人員失蹤事件後,壹般都是由長江邊就近從事打漁的漁民應事主請求幫助打撈,事後事主付給漁民壹定的報酬。1997年在長江渡口從事個體輪渡的業主陳波與當時在長江太陽島上出租遊泳救生胎的夏兵認識,期間夏、陳二人也遇到過應事主請求幫助打撈落水失蹤人員的事情。2006年夏、陳二人因生意都不景氣,鑒於在長江中打撈落水失蹤人員有利可圖,遂商量成立壹個打撈公司,專門從事長沈船、沈物及屍體的打撈業務。

2008年6月20日夏兵正式向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分局提交申請,於6月23日被批準登記註冊“荊州市八淩打撈服務有限公司”,核準經營範圍為沈船、沈物的打撈,法定代表人:夏兵,註冊資本3萬元 。

3、“八淩打撈公司”的經營模式及現狀

該公司成立後,陳波印制了名片分發給長江荊州水域沿線的商鋪和個人,並交待他們壹旦有落水失蹤人員需要打撈就打名片上的電話通知他。壹般情況下,陳波會支付給他們五十元到壹百元不等的“信息費”。得到信息後,陳波聯系其兄陳新,由陳新負責召集三八村的部分漁民駕船到現場打撈。打撈漁船到達現場後,壹般由陳波出面商談價格,價格未談妥前不會開工(防止屍體打撈上來後事主不付或者少付酬金)。打撈上來壹具屍體壹萬二千元,沒有打撈到屍體每天六千元。每打撈壹具屍體陳波付給陳新壹千七百元,未打撈到屍體給八百元,由陳新負責分發給參與打撈的漁民,剩下的錢陳波得三成,夏兵得七成。

二、“10·24”大學生救人事件遺體打撈的經過

10月24日14時20分左右,“10.24”事件發生。大約15時,陳波接到寶塔河“藍色家園”旁停車場內壹小賣部女老板電話說寶塔河這裏可能出了事,讓陳波過去看壹看。陳波接到電話後就動身往寶塔河趕,並電話通知他的哥哥陳新,要陳新馬上組織船只和人員到寶塔河來打撈。約15時10分,陳波到達現場,與長江大學文理學院基礎部副主任李啟文商談打撈費。約定每打撈起壹具遺體要付壹萬二千元錢,如果打撈不到遺體,每具遺體要付六千元錢。長江大學在場的幾名老師湊了三千七百元押金付給陳波,還按照陳波的額外要求買了價值三百元的煙和礦泉水。

約15時40分,兩艘打撈船(壹艘船上是王守海70歲、聖德義71歲、王文柱63歲,另壹艘上是王文權71歲、馮炳昌57歲,以上五人均為公安縣埠河鎮三八村村民)到達現場後,陳波指令他們開始打撈。大約過了三十分鐘,第壹具遺體浮出水面,船上的王守海、聖德義、王文柱三人將其拖到岸邊,學生擡著遺體上了岸。陳波見到後很生氣地指著船上的三個人說:“妳們是第壹次搞這事啊”。船上的三個人沒有回話,開始清理鉤子,準備第二次打撈。陳波又上去跟長江大學文理學院基礎部副主任史千裏說:“我已經給妳們打撈上來壹具屍體,按規矩妳現在要給我壹萬二千元錢”。史千裏說錢已經在路上,馬上就到,又當著陳波的面給長江大學會計打了電話,讓會計馬上送錢來。打完電話後史千裏對陳波說錢馬上就到,讓陳波抓緊時間打撈。陳波遂下去要漁民打撈。陳波說完後,打撈船才開始第二次打撈。

大約三十分鐘後,第二具遺體被打撈出水。因挨了陳波的訓斥,這次王守海手拉著滾鉤繩子,王文柱怕遺體滑落,用壹米多長的繩子將其遺體手腕固定,聖德義開船。王守海讓聖德義慢慢將船開到岸邊,不要太快,聖德義就將船繞了壹圈。圍觀群眾看到這個狀況便起哄,陳波連忙跑下去叫王守海三人把遺體拖到岸邊,王守海三人這才將遺體拖到岸邊讓學生拉上岸。陳波見第二具遺體上了岸再次找史千裏要錢,史千裏解釋說錢馬上就到。打撈起第二具遺體以後打撈船就停下來開始整鉤,等陳波的命令。半小時後,長江大學老師打電話給陳波說會計到了,要陳波上來拿錢,陳波就上去收了會計範思群帶來的兩萬元現金。

大約過了四十分鐘,第三具學生遺體被打撈上岸。陳波又收了長江大學支付的壹萬二千元現金,用手寫了壹張非正規收據。

三、對“八淩打撈公司”調查的初步結論

1、該公司不涉及黑惡犯罪

(1)從人員組成情況看,是由部分下崗工人和漁民組織的松散性打撈公司,其中夏兵原為沙市區環衛工人,謝在斌原為沙市南湖機械廠退休工人,陳新原為公安縣輪渡公司職工。上述三人均為退休或是下崗職工。陳波90年因搶劫被勞教三年,回來後未發現有新的違法犯罪記錄。

(2)從工商部門調查了解看,“八淩打撈公司”是荊州唯壹壹家在工商註冊的打撈沈船、沈物的民營公司。因此在長江水域的小型打撈工作壹般都由該公司負責。

(3)從公安機關在這壹水域反復找漁民調查的情況看,沒有發現該公司有暴力壟斷的行為。

2、陳波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

陳波除收取打撈費外,還趁人之危另外索要了價值300元的煙和礦泉水,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之規定,構成敲詐勒索,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15天,並處1000元罰款。

3、除陳波外該公司其他人員在打撈因見義勇為犧牲的大學生遺體過程中壹些有違公德的行為屬於道德調整範疇,應受到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嚴厲譴責。在調查過程中,夏兵、陳波等人都表示了悔過之意,願意退還打撈費,並向死者家屬及社會公開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