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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解釋全文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2012年8月31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根據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壹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壹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註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