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 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依法實行 社區矯正 ,限制其壹定自由的 刑罰 方法。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其人身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不 羈押 在監獄、看守所等執行場所中,仍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也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不中斷與社會的正常交往。對罪犯不予關押,是管制刑與其他刑罰方法的重要區別。 2、被判處管制刑的罪犯須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其自由受到壹定限制。限制罪犯自由主要表現在限制罪犯的政治自由、擔任領導職務、外出經商、遷居等自由。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謀生計,在勞動中與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法律客觀:根據《 刑法 修正案(八)》第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三十八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也就是說,管制由原先的公安機關執行,改由地方社區矯正機構進行,即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