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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興東:互聯互通問題的本質與對策

這壹輪反壟斷浪潮中,國家相關監管部門發起的互聯互通專項行動是壹個超出原本預期的“自選動作”,屬於超常發揮。然而,對於這個問題的理解,其難度則比此前“二選壹”、“大數據殺熟”,或滴滴的安全審查復雜許多,特別是,對於它的界定,現有的法律框架中並沒有給出壹個明確的區域。

因此,我們要看懂、看透此次行動及其可能帶來的影響,還是要從它的本質、從整個 歷史 進程,以及內在邏輯中去分析與判斷。

哪怕是放在全球範圍內,這次行動都是走在前面的。盡管中國的反壟斷進程暫時落後於歐洲和美國,但我個人感覺,互聯互通的這壹次行動具有壹定的引領作用,涉及網絡治理深層次的問題。

在過去的幾個月間,我們的團隊剛好也在研究這個問題,發表了兩篇學術論文,壹篇是關於“互聯互通”的解析與治理,從 歷史 維度和全球視野討論中國互聯網深層次的治理問題。另壹篇是圍繞“圍墻花園”的破拆,通過認識“圍墻花園”的本質、運作機制及其影響與危害,尋找破解“圍墻花園”的對策建議。

為什麽說互聯網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問題有其特殊性?這是由於平臺本身的復雜性使然,從研究角度出發,我們提出了大型互聯網平臺的技術、經濟和 社會 (TES)三重屬性,建構系統性的TES理論。就每壹重屬性而言,目前現有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漸完善,無論從安全、競爭或是數據角度都有壹系列法律支撐。

平臺間的互聯互通和這三重屬性都有關系,但是還不夠明確。互聯網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和電信網之間的互聯互通,也有不同的內涵,屬於“三不管”地帶,而並不僅限於中國,在全球也面臨著同樣狀況。

在互聯網的世界裏,互聯互通是壹個默認規則,所以,互聯網才能夠將全球50億人聯結在壹起,它和電報網、電話網都不壹樣。早在60年代,供電網絡已經全球化了,當時電報網、電話網也已經是全球網絡。從物理上來說,互聯網跟電報網、電話網並無本質差異。

但是,把50億人連在壹起,互聯網與電報網、電話網又是不壹樣的。這裏面雖然有內在必然性,但也有很多 歷史 偶然性。互聯網之父溫頓·瑟夫認為,從技術角度而言,普遍性的自由連接,是互聯網默認的前提,大家不用多討論,也不要多說規則,這是默認的前提。

彌爾頓·穆勒是全球網絡治理領域最有名的專家之壹,他認為無縫鏈接,無邊界、透明是整個互聯網信仰性的法則,在我們基因裏,這種開放是壹種物理定理,是國際互連網協會描述的互聯網本質,是互聯網的恒定量。

另壹個互聯網研究者認為,這種開放是壹個互聯網的元級別架構,大家看到這個元架構非常敬仰,包括最近很火爆的“元宇宙“。開放也是互聯網的元架構。

我個人的感覺是,誰能夠在這種默認原則下,打破這種元級別的架構,他壹定是非同尋常之人,需要超級應用的超級神功,這也是互聯網互聯互通的問題所在。

為什麽這壹次會有這個“自選動作“,這種超出我們預期之外的“動作”會引起如此之大的反響?

我們回過頭來溯源壹下互聯互通。互聯互通最早出現在電報領域,當時大家為了不同的密碼規則,不同的法則,引起了各國之間的矛盾,打破僵局是在1865年,當年成立了國際電報聯盟,相當於維多利亞時期的互聯網。

到了今天的互聯網,承擔這個使命的是電信聯盟(ITU)。互聯互通是這個聯盟要解決的壹個重要問題。

美國1934年頒布的通信法案和1996年頒布的電信法案中,互聯互通都是基本規則。包括中國的電信條例,都有關於互聯互通的基本要求。它們針對的主要還是底層通信的互聯互通。基於底層通信網絡的互聯網服務信息和服務之互聯互通,則是最近十幾年才發生的事情,互聯互通,可以理解為網絡和網絡之間的互通、網絡和設備之間的互通,以及設備和設備之間的互通。

將此問題置於整個 歷史 進程中,我們不難發現,中國在90年代也有電信網絡之間的互聯互通,但是真正純粹的互聯網的互聯互通要到2010年代。從社交媒體巨頭崛起,坐擁幾億級的用戶,到“圍墻花園”的出現,直到當前的加強版“圍墻花園”,互聯網的互聯互通才真正成為“問題”。

我們今天看起來網絡之間的互聯互通,貌似理所當然,但真正的互聯卻並不容易,但要失去互聯卻不費吹灰之力。

互聯網分五層架構,不用考慮底層的互通,這是整個互聯網基本的默認規則。互通的難題主要出現在第五層——應用層面的大量互聯。盡管底層基礎網絡已經基本實現了互通,但是仍然還有許多不通的地方。2016年,全球網絡治理三巨頭聯合發布了壹個報告——《互聯網碎片化》,他們把影響互聯互通的問題區分出28個門類,從技術層面的碎片化,到政府層面,同時,為了治理互聯網也會帶來壹些互通問題。此外還有商業層面的六類。

所以說,每個層面的動作都會影響到整個互聯網的互聯互通。

和電報網和電話網最大的不同是,電報和電話網壹開始就是商業化的,我們知道愛迪生、拜耳都是商人,都是自己開公司,政府覺得電話、電報是具有巨大公***利益的問題,政府制定很多規則。但互聯網不壹樣。

在互聯網誕生的前25年,都是科學家的試驗性動作,沒有考慮安全問題,也沒考慮商業利益,所以沒有太多的“控制”,只是盡可能保證開放。所以從60年代分組交換技術,到70年代的TCP/IP協議層面的統壹,到80年代通過全球高校完成的全球化互聯網,形成域名體系,包括今天的域名,專業壹點叫“唯壹標識符”,沒有這個體系互聯網也是不能互通的。

到了90年代,互聯網開始商業化,電信默認不能幹預互聯網的互聯互通,這個基礎也很紮實。到了21世紀,大量平臺崛起,這些平臺具備壹定規模能力之後,互聯互通開始出現了問題。

這時候,各國才開始出臺各種法律制度來規制這些超級平臺,把他們視為“關鍵基礎設施”。

所以,互聯網和電報網、電話網另壹個很大的不同點——這是壹個全球網絡治理的重大遺留問題。

過去,美國政府不希望各國政府參與到互聯網的治理中,而如今互聯網缺少壹個全球性治理機制,也沒有非常完備的法律體系,這是壹個 歷史 遺留問題。

而且,美國認為國際電信聯盟(ITU)不應該管網絡治理問題,因為ITU太傳統、太保守,不符合互聯網如此活躍、創新的生態。但是,隨著移動互聯網應用爆發之後,互聯網層面的互聯互通問題,比電信行業更加復雜,更具綜合性。所以今天我們的專項行動,僅僅是壹個開端,僅僅是把壹個疑難問題放在大家面前。

梅特卡夫定律證明,壹個網絡價值跟節點數,或者跟用戶數成正比,用戶刷越多,網絡價值越大,包括節點的價值越大。任何壹個人連了互聯網就默認了互聯網的規則,就是接受了它的規則。如果自己不互聯,那相當於“自殺”。

什麽樣的公司不願意互聯互通?

要有兩個前提:第壹,自身的規模要足夠大,就算脫離了整個互聯網,也能夠自我循環實現自身價值;第二,自我封閉的價值要遠遠大於開放價值,那就把自身封閉起來。如果沒有這兩個條件,就不具備不互聯互通的動力和資格。

所以,這種“圍墻花園”本質上就是互聯網的“再私有化”,由壹個公***的東西變成壹個私家花園。

互聯網發展的底層邏輯是科學邏輯,不是遵從商業邏輯,也不是按照政府邏輯,因為商業和政府都需要有控制,才能盈利才能實現有效管理,其安全問題與別的網絡,以及通訊網絡不壹樣。

這壹次的問題,相當於是中國互聯網的壹次“重啟”。但是很多技術標準,互聯互通怎麽定義,怎麽實施,規則怎麽確定,技術怎麽實施,後面需要做大量工作。

幾乎所有互聯網先驅都在為今天的互聯網逐步放棄開放性表示擔憂。其中萬維網之父蒂姆·伯納斯·李既呼籲,同時也在行動,在堅持努力維護互聯網的開放性。但是,在商業面前,他們的聲音越來越弱,越來越沒有引導力。

此時,需要政府的力量回歸,重新協調復雜的利益和權力關系。

互聯網的互聯互通不是規劃出來的,也不是治理出來的,而是通過自下而上,自身慢慢成長起來的,所以它是科學、技術、市場,和政府監管長期的產物。但是“圍墻花園”已經開始打破既有的開放邏輯,互聯網走向了另外壹個方向。

互聯網的“圍墻花園”狀態,中國確實特別興盛,但絕不僅是中國。全球“圍墻花園”中,最成功的就是蘋果,這是全球性問題,不止是中國問題。

另外也有人說,如果“圍墻花園”打掉了,可能就產生許多安全問題,會出現邊際工具,大家都亂了。我覺得這個不用擔心。

因為,互聯網從壹開始,例如當年最著名就是TCP/IP協議與OSI協議之爭。OSI協議是有國際組織牽頭,大型公司參與,各國政府認可,自上而下規範的非常嚴密,也考慮了安全,也考慮了商業。但是最後這兩者協議之間做PK,最後TCP/IP協議大獲全勝。而且大家看不起TCP的主要原因就是它不可靠,傳輸經常丟包,也不可控,沒法收錢,另外不安全。但是為什麽這麽壹個“遊擊隊”的協議會成功,因為它符合互聯網的發展規律,互聯網底層邏輯就是壹個開放系統如何構建安全。

所以,我們不能再回到壹個封閉系統裏面尋求安全,壹定要在開放的狀態下尋求安全。

從對策上來看,《反壟斷法》對“圍墻花園”,沒有直接的作用。

我覺得核心對策就是兩點,第壹,認定超級平臺是壹個關鍵基礎設施,必須考慮公***利益和 社會 利益,必須要開放。而且真正的“圍墻花園”就是幾大平臺,小企業沒法實施“圍墻花園”策略。

第二,我覺得還需要“壹捶定音”式的法律,中國現在已經有很多法律,還是壹個拼圖式的,面對互聯互通這個問題, 它很模糊,很復雜。 壹定要有新的法律,應該不是像反壟斷壹樣事後監管,應該是事前監管。

歐洲的《數字市場法》的義務規定了積極業務的七項,禁止性業務九項,額外業務兩項,這18項義務基本上把平臺的互聯互通解決了,反壟斷問題也解決了,競爭問題也解決了,數據流動問題也解決了。

對中國來說,互聯互通問題,不管在學術研究,還是制度研究,都有極大的空間去為全世界的互聯網做貢獻。平臺之間無差別、無歧視、無選擇、無條件的開放互聯,應該成為整個互聯網的新常態。 (本文根據方興東在第223期數字論壇上的發言整理,方興東為浙江大學 社會 治理研究院的首席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