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長(在軍隊中連壹級編制的最高指揮員)相當於地方上科員(公務員)級別幹部。
壹般由上尉或中尉擔任。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平級,都是正連級,分工負責連隊的軍事工作和政治工作。連長壹般配備通訊員。
根據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規定,對擔任師、團職領導職務並且滿壹定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其他幹部安排非領導職務。連長在部隊屬於領導職務,但職級較低,轉業回地方時,通常不安排領導職務,而是安排科員壹類的非領導職務。
根據《內務條令》(2010)規定,連長的職責如下:
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同負責全連的工作。連長對全連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1.熟悉全連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結合實際,計劃安排軍事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2.領導全連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連完成戰鬥任務。
3.組織領導全連的軍事訓練,按照計劃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連人員的技術戰術水平。
4.教育和帶領全連貫徹執行有關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5.掌握全連的軍事實力,搞好人員和裝備的管理。
6.教育和培養所屬軍官和士官、班長,提高其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7.組織全連的農副業生產,管理好連隊的夥食、經費、物資和房地產。
8.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9、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