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市是指行政地位相當於地區的市,屬於地級行政區,為地方政權。
“地級市”包括較大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含計劃單列市)。地級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壹,行政地位與地區、自治州、盟相同,屬地級行政區,是建制與地區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區管轄。自1983年11月5日開始,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
“地級市”在1983年推行地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前,稱為省轄市,但“地級市”和省轄市的建制不同。“地級市”屬於地級行政區;實行市管市,包括各種形式的縣級行政區。隨著“地級行政區劃改革”的深入,至1986年,“地級市”達到166個,占地級行政區的51%,取代“地區”和“盟”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要區劃類型。
“地級市”的歷史沿革
1980年起,地區與省轄市合並,再次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
1982年,中***中央第51號文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蘇試點。1983年在全國試行。隨後中央又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試行地、市合並”,並把此作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壹項重要內容,並且在國家的行政區劃序列裏,正式將市分為地級市和縣級市。
1983年後,為貫徹《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部分地區將其管轄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還有壹部分地區直接改設為地級市。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繼中編委關於重慶(1997年升為直轄市)、廣州、武漢、哈爾濱、沈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文件)下發後,16市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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