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隸壹般來源於戰俘、被占領地區原住民、負債者和罪犯,也有從非洲等地方拐賣到奴隸市場的人。奴隸制壹般出現在農業社會裏。
古代最典型的奴隸制是羅馬帝國,此外,古希臘、古埃及、古巴比倫、周代以前的中國,南北戰爭以前的美國南方,以及以前壹些英國、法國、俄國的殖民地都屬於奴隸制。然而,奴隸社會是不是任何地域任何民族的必經階段?這壹觀點仍存在著爭議。
奴隸制產生於能產生剩余產品的社會經濟條件下的壹個人對另壹個人的當時認為合法的擁有和控制制度。在典型的奴隸社會中,法律確認奴隸為奴隸主的私有財產,奴隸主對其握有生殺予奪的權力,可隨意奴役、買賣和殺害。奴隸沒有獨立的人格,沒有任何自由和權利,奴隸的後代也世代為奴。早期的奴隸主要來源於異族戰俘。習俗上禁止本部落成員奴役其他成員。後來本部落以外的人可以充當奴隸的制度建立後,有時本部落成員中也有被充作奴隸的,但常作為壹種懲罰,如無力還債的負債者和判刑服罪者。英國社會學家霍布豪斯認為,在文化演進的初級階段,如在低級狩獵部落裏,是沒有奴隸制的。只有技術發展到壹個勞動者能生產出超過他本人所需的剩余財富時才能有效地使用奴隸,所以奴隸制的出現常限於壹個相當發達的農業社會裏。
奴隸制的起源
奴隸壹般來源於戰俘、被占領地區原住民、負債者和罪犯,也有從非洲等地方拐賣到奴隸市場的人。奴隸制壹般出現在農業社會裏。
中國
中國歷史上不存在西方歷史上的奴隸,中國的奴隸和主人有人身依附關系,但是也有法律上的人格,雖然說奴隸的法律人格不能和良人或主人相比,但是良人、主人殺死奴隸仍然要負壹定的法律責任,不像西方那樣只看作是壹種對財產的侵犯行為。
由於在中國古代,農業、工業生產都是以自耕農和自由手工業者為主,奴隸在經濟生活中並沒有大量使用,所以有人認為:在中國不存在所謂奴隸社會,例如黃現璠、張廣誌等學者。1979年,黃現璠教授發表了《我國民族歷史沒有奴隸社會的探討》壹文。文中指出:“我堅決主張我國歷史上沒有奴隸社會,漢族沒有,少數民族絕大多數也沒有“…。 歐洲的希臘、羅馬由氏族制社會變為奴隸社會,就不是人類社會發展規律、世界通例,而是歷史特例。文章發表後,得到張廣誌、胡鐘達、沈長雲等人的支持。而且擁護者越來越多。”…(1) 正如原青海師範大學校長張廣誌教授明確指出:“…改革開放新時期的寬松學術環境,促使壹部分學者決心從根子上重新認識、檢討中國古史分期問題,即中國歷史上到底存在不存在壹個奴隸社會發展階段?如果它根本就不存在,還在那裏爭論中國的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間的分期、斷限問題,豈不荒唐!新時期主張中國無奴隸社會發展階段說的學者有黃現璠、張廣誌、胡鐘達、沈長雲、晁福林等…”(張廣誌:《中國古史分期討論七十年》,正像趙光賢教授在《文史知識》1986年第五期撰文指出的那樣:…。現在又重新被人們所重視,擁護者好像越來越多,有壹種漫燃的現象。相反‘中國奴隸社會論’和者不多,缺乏新意,受到否定者的有力挑戰。”
中國的奴隸有很多種類,成因也很不相同,總的趨勢是從周朝開始,奴隸的人身依附關系壹直在削弱,但是壹直到民國成立,才從法律上消除了奴隸的存在。
夏、商、周、秦時代,奴隸多產生於戰爭,從敵方俘虜的平民成為奴隸,也有因犯罪被貶為奴隸的,有官奴和私屬之分。漢朝,奴隸的產生主要來源於土地兼並而形成的私屬,另外東漢末年,人民為躲避戰亂,投靠大莊園主,也成為私屬。漢唐時期,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良賤之分,如部曲(奴隸的壹種)毆傷良人要處死,良人打死自己的部曲,部曲有罪不論、部曲無罪只判徒刑且可以用錢贖免。犯叛逆罪的,全家乃至全族要沒為官奴。宋朝以前,長期受雇於人的,其地位低於良人,也是奴隸的壹種。宋朝開始,因雇傭關系形成的主仆關系不再視同於良賤關系。但實際上,私屬奴隸的現象大量存在,不過在法律上禁絕了私屬奴隸、也不允許將良人賣為奴隸。元代,由於蒙古族本身實行奴隸制,所以官奴盛行。清代於雍正年間廢止奴隸制。
中國古代的賤民制度不同於奴隸,樂戶、匠戶、仵作、牙人、娼妓、甚至宋代的軍人在法律上都是賤民,但是他們並不是奴隸。可以說,奴隸只是賤民的壹種。
1959年之前,西藏地區實行農奴和奴隸制度。占西藏人口95%的農奴和奴隸分為差巴、堆窮和朗生等三個階層。 差巴和堆窮屬於農奴,無人身自由,不能隨便離開領主。朗生是奴隸,完全無償地給農奴主幹活,是農奴主的私有財產。
1959年中華人民***和國政府在西藏實行了民主改革,廢除了農奴制。
朝鮮的官婢制度
在朝鮮王朝,官員若被判了謀反罪,其家人會被充作官婢使用。這些官婢的地位非常低微,可以說相等於國家的賤民。不過,另壹方面,國家亦為這些官婢提供壹個翻身的機會:若他們有幸可以考入內醫院成為大夫或醫女,則可以除去賤民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