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所得稅法第三條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於個人沒有直接的定義,但個人所得稅法第壹條實際就是有關個人的居民與非居民的定義:
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壹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