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被網絡和媒體強烈關註過的山東聊城辱母殺人案二審宣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這壹案件應該說已經有了最終結果。
那麽,此案壹審法院的法官,要不要因此被追責?
根據有關報道,2016年4月,山東源大工貿負責人蘇銀霞及其子於歡,被11名催債人限制人身自由並受到侮辱。於歡刺傷4人,其中1人死亡。
這壹案件由山東聊城法院審理後,於歡壹審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
此案判決將近壹年後,有媒體以“辱母殺人”為主導詞刊發報道,在網絡和媒體,甚至在司法界都引起了極大反響。
3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權威發布稱“已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匯報,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對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
接著,二審案於5月27日開庭。庭審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案件的定性從五個方面發表意見,公開表明法院壹審認定事實不全面。
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情節不全面,對於案件起因、雙方矛盾激化過程和討債人員的具體侵害行為,壹審認定有遺漏;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起訴書和壹審判決書對此均未予認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應當通過第二審程序依法予以糾正。
此後,輿論廣泛認為,於歡殺人案應該定性為防衛過當。
今天,6月2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於歡殺人案公開宣判,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表明采納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當初調查認定的事實,於歡由當初的被判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
對於這樣壹個由輿論先導,最高檢介入,最後案件得到改判,認定壹審適用法律有誤的案件,壹審法官要不要被追責?
我們期待有關方面給出公開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