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第六條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須履行下列手續:
(壹)交驗身份、戶口證明;
(二)填寫前往臺灣申請表;
(三)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
(四)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根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第六條 大陸居民前往臺灣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事宜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須履行下列手續:
(壹)交驗身份、戶口證明;
(二)填寫前往臺灣申請表;
(三)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非在職、在學人員須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前往臺灣的意見;
(四)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