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票的發票擡頭寫需要報銷的單位名稱,納稅人識別號不需要填寫。
從2017年7月1日開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中就向納稅人傳達了如下信息:
① 開發票必須填報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② 發票不得變更品名和金額。
但納稅人識別號不需要填寫的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中提到:
定額發票、過橋過路費發票、出租車發票、火車票、飛機票,上面沒有納稅人識別號的,不用填寫。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文件規定:
壹、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個人擡頭的票據,只要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憑據,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
目前,符合規範的幾種個人擡頭票據包括:
醫藥費單據;機票、火車票、汽車票和出差過程中的保險費;員工入職前到醫療機構體檢的體檢費票據;因公出差的個人擡頭簽證費;符合職工教育範圍內的職業技能鑒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