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經批準可免征營業稅;
2、對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本人從事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報經市縣地方稅務局批準,給予減征50%-90%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3、個體工商戶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點損失的,其生產經營所得,經市縣地方稅務局確定,可在1-3年內給予適當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照顧;
4、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的,經地稅部門審核批準,可免征個人所得稅1年。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可以比照執行。
個體工商戶稅收優惠政策申報:
1、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並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2、對於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
3、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後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綜上所述,個體經營是需要交稅的,個體戶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額人。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並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
《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為支持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壹)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