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的標準如下:
1、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二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不能工作、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三級傷殘劃分依據為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僅限於室內的活動、明顯職業受限、社會交往困難;
4、四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職業種類受限、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五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僅限於就近的活動、需要明顯減輕工作、社會交往貧乏;
6、六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各種活動降低、不能勝任原工作、社會交往狹窄;
7、七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不能從事復雜工作、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八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遠距離活動受限、能從事復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社會交往受約束;
9、九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級傷殘劃分依據為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傷殘鑒定的程序如下:
1、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
2、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後,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壹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4、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
5、對重新鑒定,專業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7、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後,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綜上所述,申請傷殘鑒定需要向有關部門提交相應的材料,有關部門根據傷者的具體受傷情況做出評級,出具鑒定證書,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進行復核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壹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