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超過30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元。
超過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210元。
超過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1410元。
超過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2660元。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4410元。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為7160元。
超過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為15160元。
在計算壹次性獎金的個稅時,需要先確定獎金的收入額,然後將其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再對照上述稅率表來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最後,根據公式“應納稅額=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乘以適用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來計算應繳納的個稅金額。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綜上所述,居民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符合規定的,可以選擇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