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宜。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壹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批準同意,並在批準期限內完成換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
第壹條 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第四條 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