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與上海市檢察院同級;
(2)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對應上海市第壹檢查分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應第二檢察分院;
(3)各區基層法院對應各區檢察院。我國檢察院壹***有四級。最高級:在中央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二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省級人民檢察院;第三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轄市人民檢察院,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第四級:基層人民檢察院,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壹、法院有什麽職能
1、法院的主要職能如下:
(1)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2)依法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幹涉;
(4)審判民事、刑事和行政的壹審案件;
(5)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6)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7)通過審判活動,懲辦壹切犯罪分子,並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8)依法管理法官幹警的教育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三)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分為:
(壹)省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
(二)設區的市級人民檢察院,包括省、自治區轄市人民檢察院,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三)基層人民檢察院,包括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