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關於改革的基本政策和政治制度的改革
(1)對貴族當權集團和壹般奴隸主貴族的基本政策。
烏魯卡基那打擊舊的貴族當權集團,但有壹個明確的限度。這就是只剝奪他們濫用政治特權所獲得的利益並禁止繼續這種濫用,但沒有觸動他們作為壹般奴隸主貴族的經濟和社會地位,這是在改革中貫穿於全局的壹項基本政策,首先,對盧伽爾安達及其家族就實行了這壹政策。盧伽爾安達被剝奪了恩西的地位,也失去多占神廟收入和捐稅的特權,但實行改革後,他和他的妻子還活著,並過著富裕的貴族生活。他的妻子的名字從巴烏神廟名錄中消失,神廟分給她壹份“給養”的記錄也消失了。但她還參加巴烏神廟的宗教儀式,分食“神餐”。烏魯卡基那執政第三年她死去,還舉行隆重的葬禮,參加葬禮者達200余人。其次,改革禁止官員和當權的僧侶侵吞平民的驢、羊、船、房屋、樹木和果子(詳見下文),但也沒有觸動他們作為壹般奴隸主貴族所占有的奴隸、土地等財產及社會地位,這種政策在當時是比較切實可行的、開明的。
(2)關於政治制度的改革和改革依靠的力量。
烏爾·南希王朝的第五代恩西恩鐵美那在壹件銘文中自稱是寧吉爾蘇神在3600人中授予他“王”權;烏魯卡基那在改革銘文中則自稱是寧吉爾蘇神在36000人中授予他“王”權。這裏的“人”無疑是指享有政治權力的自由人,這種人較前大大增加(擴大10倍,但未必是絕對數),顯然包含著提高平民地位、擴大平民權力的內容,因此是政治制度方面的壹項重大改革。但其中具體情況還未見資料。能夠加以推斷並值得註意的是:(壹)在36000人中,包括平民,也包括貴族;(二)強調“36000人”的意義,既擴大平民的政治權力,也就必然在壹定程度上削弱、分散了貴族的權力。從這壹點和改革依靠輕裝兵作戰,采取壹系列措施減輕平民負擔來看,改革的主要依靠力量是平民,同時也依靠壹般貴族。由此可認為,烏魯卡基那所建立的,是壹個以“36000人”為基礎來統治、剝削廣大奴隸的政權。這個政權的階級基礎,較前顯然擴大了。
(3)關於軍事制度的改革
烏魯卡基那以平民兵為其軍隊的主要力量,基本改變了過去的恩西以貴族子弟兵為主要軍事力量的制度。軍隊成分的改變與多方面存在聯系。平民兵經濟待遇的改善,使平民的社會地位也有所提高,而這些,也就又改善了平民的政治地位。軍隊情況的這些變化,是他能夠推行改革的主要條件,同時也有利於加強國家的軍事力量。
第二,大幅度地調整政策,取消弊政
改革的這類內容又分為兩個方面,對平民而言,改革有利於他們;對僧侶集團而言,有壹些措施有利於他們,也有壹些限制他們的措施。
(1)減輕平民負擔、使平民免受侵奪的措施。
①撤去派往各地的稅吏,減免部分捐稅、欠稅。“從寧吉爾蘇邊境直至於海,不再有收稅人”。這並不是免收壹切捐稅,而只是撤去跟到生產場地直接收稅的收稅人。同時,還豁免了原來平民積欠王室的賦稅(谷物)及王室另外征收的大麥,減少了手工業者負擔的捐稅。
②免除了平民的弟弟所負擔的無酬勞役。改革前除作為壹戶之主的平民擔負人工灌溉等國家勞役外,戶主的弟弟也被征服勞役,不給報酬。改革取消了“弟弟”的負擔。
③禁止當權官員利用職權侵奪平民的財產。“他禁止(……)管理船夫的人(奪去)船只。他禁止管理漁場的人(奪去)漁場。……他禁止監察官(接受)為剪白羊毛和伽巴羔羊(的毛而交)的銀子”,等等。
④減少殯葬費。改革規定了殯葬手續費和儀式費的標準數額,較前減少了壹半左右到壹半以上。如將屍體擡入墓內,原負擔酒七杯,現定為三杯,原負擔面包420塊,現定為80塊,等等。
(2)關於對待僧侶集團的政策。
烏魯卡基那將盧伽爾安達及其親屬奪得的神廟掌管權歸還上層僧侶,使他們重新成為神廟財產的主管者和受益者。同時取消了改革前向部分僧侶征收的捐稅。這些措施有利於僧侶集團的多數人,主要有利於上層僧侶。但改革也禁止當權的僧侶濫用特權,禁止掌管食品的僧侶進入貧苦婦女的園子強取樹木和果子;並以減少殯葬費用,限制上層僧侶過多地剝削平民。改革將幾個神廟的財產主管權發還僧侶,是針對盧伽爾安達濫用特權貪婪侵奪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認為這是把歷史車輪拉向後轉。從總體上看,改革對僧侶的政策有利於緩和階級沖突和社會安定,在當時是比較適當、平穩的。
第三,改革社會制度的幾項措施
改革的這部分措施特別重要。它所反映的早期國家在社會矛盾面前所起的積極作用,是現知世界歷史上最早的具體記錄。它既有當時拉格什的特殊性,又反映了早期奴隸制國家歷史發展的普遍的規律性。這方面主要有以下四項。
(1)以國家立法形式確定財產的私有制。
當時拉格什的經濟關系中的私有制實際已經存在並在發展,但還沒有達到以國家立法的形式予以承認和保護的程度。同時,還存在氏族貴族和盜竊者利用“氏族制度的***產主義傳統”來為自己侵犯私人財富辯護的現象。在當時,確立並發展私有制有利於生產的正常進行和社會安定。然而,已經解體的氏族制度已不能有任何幫助,於是就只有期望形成還不很久的“國家”了。改革在壹定程度上滿足了這壹期望。
改革銘文所記當權者侵奪財富的多方面內容,多未寫明為這種行為辯護的借口。但在實際中,顯然都利用其擔任公職的權力,以公***利益作為借口。在當時,所謂為了公***利益還免不了利用尚存在的為了氏族***同體的觀念和原始***產制的觀念。如果說,這只是從理論上作出的推斷,那末,從銘文的另壹內容,卻可清楚地看到這種“辯護”的具體觀念。
在改革前,“如果氏族會社成員造了養魚池,任何人都可以竊取他的魚;這人說:‘它是太陽照耀下的’。”按譯解,“太陽照耀下的”的意思就是魚原“不屬於任何人所有”。換句話說,就是竊奪者以魚為公***所有為自己竊奪他人的魚的行為作辯護。針對這壹問題,改革規定:“如果氏族公社成員造了養魚池,任何人不能竊取他的魚”,如果有人竊奪,“將石頭擲向偷兒”(意即用石頭將竊奪魚的人砸死)。竊奪者為自己辯護的觀念,在大體處於相同社會發展階段的其他民族也有具體事例。烏魯卡基那所采取的措施,正是以國家立法的形式給“私有財產”以及“相繼發展起來的獲得財產的新形式”,“蓋上社會普遍承認的印章”。改革規定長官如要買平民的房子、好驢必須付出銀子,不得侵奪,也是同壹性質的措施。這壹措施有利於生產發展、社會相對安定和社會進步,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的重大改革。這是整個改革具有進步性的壹個重要方面。
(2)以國家立法形式確定壹夫壹妻制。
改革前,壹夫壹妻制在拉格什已實際形成,但還存在壹些原始婚姻習慣的殘余,“昔日的女人曾慣於嫁兩個丈夫”,同時限制男子休妻,如男子休妻,恩西收取五西克勒(壹西克勒合8.4克)銀子,有關官員收取壹西克勒銀子。改革禁止壹妻多夫,並規定,如女人再有兩個丈夫,則“用石頭砸死”。同時規定,如丈夫休妻,恩西和有關官員“都不收取任何銀子”。這從兩方面加強了夫權:壹是要婦女對丈夫保持貞節,而破壞夫妻忠誠則是丈夫的權利;二是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關系,離棄他的妻子。改革的這壹立法,又給壹夫壹妻制蓋上了社會普遍承認的印章。這也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的壹項進步措施。
(3)關於解除債務奴役的措施。
改革銘文有關部分的原文較費解,譯文歧異,但可肯定的是改革為解除債務奴役采取了措施。有關的壹句話,克萊默譯作(改革)“赦免了那些(由於他們)所欠的債……(而被監禁的)拉格什公民們”;賈可諾夫譯作(改革)“使拉格什公民從債務奴役……中解放出來”;載美爾譯作(改革)“使拉格什兒子們從生命借貸……中清洗(解放)出來”。這些譯文大意相同,只譯詞互異。從相同的方面看,改革解放了因欠債而被奴役或被拘禁的人,否定了舊的關系和制度。在古代世界早期奴隸制國家中,債務奴役是造成本族自由民內部紛爭不已的***同問題,能否廢除債務奴隸制是決定奴隸制能否高度發展(奴役外族人)的主要條件之壹。迄今所知,這場改革也是涉及這壹問題最早的壹次,但是否廢除了債務奴隸制,因受原文太簡的限制,還說不清楚。
(4)關於建立法制。
改革銘文不是壹部法典,但記載了建立法制的若幹內容,帶有立法文獻的性質。銘文對改革內容的記述,有些也就是制定法和法律條款。從建立法制所達到的水平來說,有三點值得註意。其壹,壹切國家的法和法律都是強制實行的,改革建立的法制也是這樣。允許什麽,禁止什麽,什麽罪處死,都是強制性的規定。其二,改革的立法具有開創的特色。以國家名義確定私有制、壹夫壹妻制為合法,確認在商品交換中買賣雙方對自己財物的主權地位等,都是改革新創立的東西。改革及其銘文的特別可貴之處,還在於它說明了這些法是在什麽樣的階級矛盾和鬥爭中通過國家立法而產生出來的。這對於研究法的起源,是有重要價值的。其三,改革的立法又具有簡單、粗獷等原始性。其中壹部分內容,只是把習慣法記載下來。如“用石頭砸死”罪犯,在原始社會後期實行習慣法時已經使用,並還是比較野蠻的表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