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收、送雙方之間原有禮尚往來,往來的數額大到相等升相差不大的,屬於正常的禮尚往來,不應認定為違規收受禮金。如下屬辦婚禮,上司給500元紅包,過後,上司辦婚禮時,下屬給1000元的紅包,這應認定為正常的禮尚往來,如果下屬給了幾千上萬的紅包,那上司可能就涉嫌借機斂財了,是違紀違規行為。
2.收受管理對象、下屬人員、請托人、或在項目工程驗收等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禮金的行為是違反了幹部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行為,理應受到黨紀、政紀的處理。但能主動交待問題,積極配合紀檢監察部門說明情況,積極退還等具有從輕情節輕的,給予警告、記過(嚴重警告)等處分 。收受管理對象、下屬人員、請托人、或在項目工程驗收等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為他人謀利,情節較重的,屬於較重的違紀違規行為,給予行政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3.收受管理對象、下屬人員、請托人、或在項目工程驗收等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數額達到《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刑事立案標準的,涉嫌受賄罪,應給予刑事處罰。
相關規定如下: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壹)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3.《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