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金額並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獎勵的對象如果是非雇員,上述獎勵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1)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雇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遊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遊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的金額並入營銷人員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獎勵的對象如果是非雇員,上述獎勵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