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四字成語 -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是否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條約

《南海各方行為宣言》是否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條約

不構成。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和國際習慣法對條約的定義,條約無論體現為書面或口頭形式,亦無論使用何種名稱,締約各方須確認其具有國際法意義上的拘束力。

從《南海各方行為宣言》的內容看,簽署宣言的各方並未確認其法律上的拘束力,這可從以下幾點推斷:

1、宣言本身並未規定明確的具體的權利義務內容;

2、宣言要求的是各方“尊重”宣言有關條款,並“鼓勵”其他國家也“尊重”宣言包含的原則,而不像通常條約壹樣用“遵守”這壹表述(《宣言》第八、九條;

3、宣言最後(第十條)明確了將來要制定《南海行為準則》,如《宣言》本身即構成國際法意義上的條約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話,就沒有太大必要再制定《準則》。

綜上,《宣言》不具有條約性質,其更類似於政治承諾,或諒解備忘錄(MOU,另須註意,有的以MOU命名的文件卻具有條約的性質)。違反《宣言》可被指責為在政治上及道義上不誠信,但並不構成違背國際義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