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1日,經中***安徽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批準,決定對滁州市委書記江山的嚴重違紀問題予以立案。
2014年7月16日,安徽省檢察院對江山涉嫌職務犯罪線索開始進行初查。 2014年12月,中***安徽省紀委對滁州市原市委書記江山嚴重違紀違法的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江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
江山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違紀違法,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經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等相關規定,中***安徽省委決定並報經批準,給予江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015年7月23日,中國***產黨安徽省委第九屆委員會第十三次全體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安徽省紀委關於江山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和省委九屆十三次全會關於追認給予江山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2015年10月1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消息,安徽省滁州市委原書記江山(正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犯罪壹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江山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項目上給國家經濟造成重大損失,非法收受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6年4月15日,經省檢察院指定,由蕪湖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滁州市委原書記江山涉嫌濫用職權、受賄壹案,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江山於1999年到2013年,利用擔任黃山市黃山區委書記、區長,安徽省旅遊局局長,滁州市市長、滁州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讓金返還、項目開發建設、風景區等級申報、旅遊發展資金發放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420萬元、價值5萬元購物卡以及價值8.9萬元的壽山石,***計折合人民幣433.9萬元。檢察機關認為,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江山的刑事責任。
記者發現,檢察院指控的受賄有20筆,最少的為1萬元,最大的壹筆是冠景公司的林某某通過江山的親家陳某先後兩次送給江山人民幣***計160萬元。
庭審中,對於檢察機關的指控,江山辯解受賄部分“絕大多數不屬實”。他承認收受4塊壽山石和15萬元,即受賄***計23.9萬元;通過親家受賄160萬元,是在被紀委雙規後才知曉;其余受賄數額不屬實。承認濫用職權的事實,但辯解不構成犯罪。
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指出,出示的多方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等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證實指控的江山受賄犯罪事實全部成立。江山當庭翻供,缺乏足夠理由,與事實不符,也與其他證據相悖。
庭審壹直持續到昨晚11:40左右才結束,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