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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壹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5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壹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已經2017年6月19日省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省長:陸昊

2017年8月22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下放壹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省政府決定,再次下放19項行政許可事項。

各地、各部門要做好下放行政許可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

對依法需要委托實施的,要及時辦理委托手續。

凡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事項,原則上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享有同等權限;各地要對承接的行政許可事項,優化辦理流程,改進審批方式,壓縮辦理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本決定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

附件:

省政府相關部門下放行政許可事項表(***計19項)

序號職權名稱設立依據行使主體處理決定備註1公務用槍持槍證核發《中華人民***和國槍支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省公安廳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不含森工、農墾總局;省直管縣(市))公安機關職權編碼:

230000-01-0-01582生產、銷售和使用III類射線裝置審批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2014年7月29日修正)

省環保廳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不含森工總局;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部門屬於“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職權編碼:230000-01-0-0574)”子項3銷售和使用IV、V類放射源許可證審批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不含森工總局;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部門屬於“輻射安全許可證審批(職權編碼:230000-01-0-0574)”子項4HW08類(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HW49類(其他廢物)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壹、《中華人民***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2016年2月6日修正)

三、《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省環保廳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不含森工、農墾總局;省直管縣(市))環境保護部門屬於“權限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職權編碼:230000-01-0-0575)”子項5在未超出水資源承載能力(水質部分)的行政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取水許可申請(水資源論證)文件、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文件均由市(縣)、農墾、森工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且年排放汙水量300萬立方米以上的入河排汙口審批壹、《中華人民***和國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正)

二、《入河排汙口監督管理辦法》(2004年水利部令第22號,2015年12月16日修正)

省水利廳下放至設區的市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屬於“權限內新建、改建或者擴大入河排汙口審批(職權編碼:230000-01-0-1108)”子項 6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審批(初審)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二、《國家衛生部、發改委、財政部關於發布<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衛規財發〔2004〕474號)省衛計委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不包含農墾、森工總局;省直管縣(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職權編碼:

230000-02-1-14687第三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壹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壹、《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16年8月25日修正)省衛計委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屬於“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壹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職權編碼:230000-01-0-1462)”子項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第壹類、第二類或者同時生產第壹類、第二類和第三類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壹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8涉外婚前醫學檢查技術服務許可壹、《中華人民***和國母嬰保健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省衛計委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屬於“權限內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職權編碼:230000-01-0-1460)”子項9權限內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審批壹、《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4號,2016年2月6日修正)

二、《人間傳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和實驗活動生物安全審批管理辦法》(2006年衛生部令第50號,2016年1月19日修正)

省衛計委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職權編碼:

230000-01-0-146110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4號,2013年7月18日修正)省工商局下放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省級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目前已取得國家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授權的各市地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省墾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綏芬河市、撫遠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哈爾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分局,哈爾濱市松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職權編碼:

230000-01-0-186211中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及其尾礦庫、開采礦種為各類建築用石料的大中型采石場、地質勘探單位、采掘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壹、《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2014年7月29日修正)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2009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2015年5月26日修正)

省安監局下放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屬於“權限內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職權編碼:230000-01-0-2488)”子項12省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

批、核準、備案以外的中型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及其尾礦

庫、開采礦種為各類建築用石料的大中型采石場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省安監局下放至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屬於“權限內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職權編碼:230000-01-0-2493)”子項13投資1億元(不含)以下的陸上石油天然氣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屬於“權限內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職權編碼:230000-01-0-2493)”子項14臨時征用使用草原(含經營性旅遊活動)壹、《中華人民***和國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草原條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

三、《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省畜牧獸醫局

下放至設區的市級、縣(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屬於“征用使用草原許可(職權編碼:230000-01-0-2862)”子項

註:市轄區的行政權限由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行使15權限內新建、加改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壹、《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壹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幹意

見》(國發〔2008〕4號)二、《關於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國人防辦字

〔2003〕18號)三、《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壹步推進人民防空事業發展的若幹意見〉的意見》(沈陽軍區〔2008〕8號)

省人防辦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職權編碼:

230000-01-0-2998

現市級負責3萬平方米以下單建人防工程審批,將省級權限3萬平方米以上5萬平方米以下單建人防工程審批下放到市級16拆除(報廢)人防工程審批壹、《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2016年12月16日修正)三、《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國人防辦字〔2001〕210號)省人防辦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職權編碼:

230000-01-0-2999

現市級負責5級以下工程、300

平方米以下5級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拆除(報廢)審批。將省級負責的300平方米(含)以上5級工程、4級(含)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拆除(報廢)審批下放到市級17人防工程監理乙級資質認定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

〔2012〕52號)三、《人防工程監理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227號)省人防辦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職權編碼:

230000-01-0-300018人防工程設計乙級資質認定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

〔2012〕52號)三、《人防工程設計行政許可資質管理辦法》(國人防〔2013〕417號)省人防辦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職權編碼:

230000-01-0-300119轄區內融資性擔保機構章程、名稱、組織形式、分立或合並及住所變更審批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2016年8月25日修正)二、《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號)省金融辦下放至設區的市級(不含森工、農墾總局)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屬於“融資性擔保機構設立與變更審批(職權編碼:230000-01-0-3053)”子項

1、下放的部分子項是:轄區內機構章程、名稱、組織形式、分立或合並及住所變更(轄區指下放審批子項的市(地)或省直管縣轄區)

2、保留在省金融辦審批的子項是:機構設立;省管機構變更;市管機構的註冊資本、股東、業務範圍及跨市住所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