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口頭或動作對裁判的判決持異議。
持續不斷地違犯或惡意犯規。
阻礙球賽進行。
拒絕遵守球例規定守方與角球或任意球發球點的指定距離。
未經裁判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
未經裁判許可離開比賽場區。
故意拖延比賽時間。
過分的進球慶祝(脫掉上衣等)。
假摔。
沖撞門將。
非運動精神行為。
用語言或動作表示異議。
連續違反規則。
踢角球或自由球,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 ( 10 碼 )。
根據國際足協的賽例,球員在不限於以下情況下皆會受到離場處分,即紅牌罰下。在壹場足球比賽中,當壹名球員在比賽中嚴重犯規,在場球證(裁判)會舉起紅牌 (Red card) ,以下令球員離場。包括如下情況:
第二次被出示黃牌。
嚴重犯規,包括從後攔截而危及對方球員的安全。
兇暴行為。
向對方球員或其他人士吐口水。
蓄意手球引致對方壹個入球或壹個明顯的入球機會被破壞。
當壹名球員正向著球門推進,並構成壹個明顯的入球機會時受到對方球員蓄意犯規所破壞,而該犯規應被判罰壹個直接自由球或點球。
用攻擊性、侮辱性或唾罵性的言語。
禁區內故意手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