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上書”是關於順治年間應試舉人的事件。
順治八年(1651年),朝廷作出規定:“舉人公車,由布政使給予盤費。”即應試舉人的路費由政府的布政使供給,路費的多少,因路程的遠近而不同。廣東瓊州府最多,每名三十兩,山東最少,每名只有壹兩。其余地方,由三兩至二十兩不等。
另外還規定,雲南,貴州,和新疆的應試舉人除每人發給白銀三兩,還發給火牌,憑牌供給驛馬壹匹,車上插壹面“禮部會試”黃布旗,這樣“公車”就成了應試舉人的代稱。
擴展資料:
現代歷史學家認為,公車上書”是有兩個不同的概念,壹是由政治高層發動、京官組織的上書,其數量多達31件,簽名的舉人多達1555人次,且上書已達禦前;另壹個是由康有為組織的18行省舉人聯名上書,那是壹次流產的政治事件。而且康有為組織的18省聯名上書,並不是都察院不收,而是康有為根本沒有去送。
史學家姜鳴先生認為,所謂康有為發起的“公車上書”作為歷史事件其實並不存在,頂多只能稱作“公車集會”或“公車擬上書”而已。所以說公車上書的事情是有的,在當時造成了巨大的社會影響並形成了對維新變法有利的社會風氣應該也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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