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區移民即水庫移民也即水工程移民,是居住地由於水利工程的需要,必須根據政府安排搬遷到他處的群眾,也叫庫區移民。
國家對此有壹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規、法規性文件、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後期配套政策等措施來保障水工程移民的順利開展和可持續發展。
相關政策
為了幫助移民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國家先後設立了庫區維護基金、庫區建設基金和庫區後期扶持基金,努力解決水庫移民遺留問題,對保護移民權益、維護庫區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1、《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
2、《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
3、《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水移﹝2012﹞77號)。
擴展資料庫區移民原則。
1、堅持統籌兼顧水電和水利移民、新水庫和老水庫移民、中央水庫和地方水庫移民。
2、堅持前期補償補助與後期扶持相結合。
3、堅持解決溫飽問題與解決長遠發展問題相結合。
4、堅持國家幫扶與移民自力更生相結合。
5、堅持中央統壹制定政策,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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