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註冊登記。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壹)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三)申請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專用校車辦理註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七條申請註冊登記的: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
車管所是負責車輛註冊和管理的機構,他們會處理車輛的上牌手續。交警大隊主要負責交通管理和執法工作,壹般不直接辦理上牌手續。因此,如果您需要辦理上牌手續,建議前往當地車管所進行辦理。不同地區的具體規定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在辦理前先咨詢當地車管所或相關部門,以確保您能夠按照正確的程序完成上牌手續。
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三章 機動車牌證
第壹節 牌證發放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通過計算機隨機選取或者按照選號規則自行編排的方式確定機動車號牌號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統壹的機動車號牌選號系統發放號牌號碼,號牌號碼公開向社會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