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2、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3、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5、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
6、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
所以車主還要到市地稅部門繳納車船使用稅、到市國稅部門繳納車輛購置稅,並取得相應的證明。如果是個人車輛準備上牌的資料已經齊全,可以憑上述資料和中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到市區的車管分所申請辦理車輛上牌。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條 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住所地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註冊登記。
第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後申請註冊登記。
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壹)國產機動車出廠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二)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進口後兩年內未申請註冊登記的;
(三)申請註冊登記前發生交通事故的。
專用校車辦理註冊登記前,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
申請機動車轉入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檔案,並交驗機動車。機動車在轉入時已超過檢驗有效期的,應當在轉入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檔案,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註轉入信息,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