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導申報系統操作向導退稅申報向導壹外部數據采集出口商品匯率配置;
(2)退稅申報向導外部數據采集認證發票信息讀入(如果不讀入電子數據,手工錄入,選擇“認證發票信息處理”);
(3)外部數據采集-報關單數據讀入-報送單數據查詢與確認,如果不讀入電子數據,手工錄入,選擇“二退稅申報數據錄入出口明細申報數據錄入;
(4)二退稅申報數據錄入出口明細申報數據錄入修改關聯號和序號點擊保存點擊審核認可;
(5)二退稅申報數據錄入進貨明細數申報據錄入修改關聯號和序號點擊保存點擊審核認可;
(6)三退稅申報數據檢查進貨出口數量關聯檢查換匯成本檢查預申報數據壹致性檢查四生成預申報數據生成預申報數據;
(7)六確認正式申報數據確認正式申報數據;
(8)七生成正式申報數據退稅匯總申報表錄入增加錄入申報年月、申報批次自動生成匯總表保存;
(9)打印出口明細申報表六確認正式申報數據出口明細申報數據查詢申報表打印;
(10)打印進貨明細申報表六確認正式申報數據進貨明細申報數據查詢申報表打印;
(11)打印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七生成正式申報數據退稅匯總申報表錄入打印報表;
(12)七生成正式申報數據生成退(免)稅申報數據-進貨/出口申報表。
法律依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第九條 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接受並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電子申報數據及紙質憑證齊全的,稅務機關受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或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予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並要當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補充資料、憑證的要求。_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後,應為出口商出具回執,並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條 出口商報送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資料及紙質憑證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在規定申報期限結束前,稅務機關不得以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