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63條釋義:
法律條文
第六十三條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進口商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安全性評估材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並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釋義
本條是關於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所應當符合的要求的規定。
(壹)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應當依法申請進行安全性評估。
(1)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如果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進行安全性評估。壹些國外的食品,由於在我國並不常見,所以可能還沒有制定出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例如,十幾年前,蘆薈這壹食品在我國還比較陌生,國家自然也就沒有制定相應的標準。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進口商想向我國進口蘆薈,就應當申請進行安全性評估。
(2)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是指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以外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都有嚴格的規定,同時嚴格禁止在食品生產中使用規定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所以,為了確保食品添加劑的安全使用,防止不安全的食品添加劑進口到我國,對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進口商應當申請進行安全性評估。只有經過評估證明是安全的,才能允許該食品添加劑進口。
(3)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是指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相關產品種類以外的物質。食品相關產品,是指用於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以及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例如,進口商首次進口壹種物質用作食品的包裝材料,而這種材料不屬於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可以使用的接觸食品的物質,在此種情況下,進口商應當依據本條的規定,申請進行安全性評估。
(二)進行安全性評估的主管機關和程序。
負責進行安全性評估的主管機關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存在的化學性、生物性、物理性等物質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的不良作用的科學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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