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022年最新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怎麽填
1、本申請書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設置; 2、適用範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時使用。 3、填寫要求: (1)"編號"由稅務機關受理人員填寫,其余各項由申請人填寫;本申請書"編號"六位,第壹位為申請事項編號,第二位為子項目編號,沒有子項目的為"0",後四位為順序號。如: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第壹份申請編號為申請事項編號依次為: 指定企業印制發票--10 異地經營申請領購發票發票--21 企業自印發票--22 印花稅票代售許可--30 (2)申請人是個人的,在第壹行"身份證件"欄填寫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填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辦稅人的姓名的姓名、身份證、電話、郵編、地址,委托代理人,有就填寫沒有就不用填寫。 (3)本申請書需經申請人簽章,方為有效;申請人是個人的,由申請人簽字;申請人是單位的,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印章。 (4)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稅務行政許可申請的,代理人須在"經辦人"處簽字。 本申請書為A4豎式,壹式壹份,由稅務機關留存歸檔。二、稅務行政許可實施程序
稅務行政許可的實施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通知的規定執行。上述文件沒有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地方稅務局可以在本機關管理權限內作出補充規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級稅務機關下放規定權。 (壹)公示許可事項。稅務機關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示。 (二)提出申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 (1)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書; (2)在法律、法規或稅務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確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 (3)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請材料。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稅務機關不得因此拒絕受理。代理人辦理受托事項時,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和委托證明。有條件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同時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受理申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稅務機關應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不受理。如果申請事項屬於稅務機關管轄範圍,但不需要取得稅務行政許可,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同時告知其解決的途徑。 (2)不予受理。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當場書面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要求補正材料。申請人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並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4)受理。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許可決定及告知補正通知書,應當出具加蓋本稅務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四)審查。稅務機關審查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依法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五)決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材料進行審查後,應當當場或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應當頒發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許可證件或準予許可決定書,並在辦稅服務廳或其他辦公場所公開許可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在網站上同時公開。 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或許可專用章)的不予許可決定書,並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稅務行政許可只在作出批準決定的稅務機關管轄範圍內有效。 (六)變更與延續。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許可事項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稅務行政許可證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許可人依法提出延續申請,稅務機關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作出書面決定。 (七)特別規定。納稅人申請取得發票領購資格的,由稅務機關依法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被許可人領購發票時,按照批準的數量、版式領購發票。發票領購簿壹次批準,長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