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廳《關於清理整頓道路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工作方案(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清理整頓道路客運車輛掛靠經營工作方案(試行)
(省交通廳 2005年5月13日)
根據省政府關於清理整頓道路客運企業掛靠經營車輛的要求和2005年4月21日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現就清理整頓道路客運企業掛靠經營車輛工作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壹、工作目標
2005年8月底前,各運輸企業對他人全額出資購車、企業不具有真實產權的掛靠客車全部清理脫鉤。年底前,各運輸企業對旅客運輸普遍實行公司化經營。促進道路客運形成車輛產權清晰、經營權明確、責任落實、監管嚴格、行為規範、安全優質的新局面。
二、清理範圍
凡在我省境內註冊的所有從事道路班車客運、旅遊客運的企業和營運客車。
三、清理的內容和措施
在各市、縣(區)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交通、公安、旅遊、財政、國資、工商、稅務部門組成工作小組,對當地所有運輸企業客運車輛的產權逐壹進行確認,並區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壹)對各運輸企業凡由他人全額出資購車、企業不具有真實產權的掛靠客運車輛必須立即與掛靠企業脫鉤,脫鉤後原經營的班線暫不變。
1.運輸企業與經確認須脫鉤的客車車主必須首先***同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辦車輛行駛證的登記變更。然後憑已變更的車輛行駛證等***同向交通運管部門申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班線牌證經營者的登記變更。在道路運輸證和班線牌證變更前,經營者應足額投保承運人責任險。上述變更辦理完畢,運輸企業應與掛靠車主中止原掛靠合同或協議,不得再向已脫鉤車輛收取任何名目的掛靠費、管理費等費用(國家規定的車站收費等除外),並將已脫鉤車輛的車號等通知當地工商、稅務和交通稽征部門。
2.已脫鉤車輛的車主不得再以其他企業或個人名義經營。需繼續經營的,必須以自己的名義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登記後,再向交通稽征、稅務部門分別辦理交通規費繳交登記和稅務登記,向原定各有關車站簽訂進站和結算協議,並對該車今後的經營負全部的經濟和法律責任。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各有關政府部門應聯合辦公,及時、免費為脫鉤車輛辦理有關登記或變更手續。
3.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對脫鉤車輛辦理班線牌證的經營者變更時,應根據國家對各類道路客運準入條件的規定,區別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原經營毗鄰縣之間(不含設區市與縣之間)或縣境內客運班線的掛靠車輛在辦理脫鉤時,原發證機關應將班線經營者變更為現在的車主。
(2)原經營省內包車客運和省內非毗鄰縣之間、設區市與縣之間、設區市與設區市之間客運班線的掛靠車輛,若車主已經具備經營原班線的各項準入條件的,應立即脫鉤,按規定權限,分別由省運管局或設區市運管處將班線經營者變更為現在的車主;若車主暫不具備經營原班線的各項準入條件的,可給予車主不超過壹年的整改過渡期,在整改過渡期內,允許其暫經營原班線。經整改,車主具備了經營原班線的各項準入條件的,立即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4.原經營省際包車和省際班線客運的掛靠車輛在脫鉤時,若車主已經具備經營原班線的各項準入條件的,應立即脫鉤,並辦理前述各項登記變更。若車主尚不具備經營原班線的各項準入條件的,省運管局要及時與線路目的地省級運管機構協商,要求給予車主不超過壹年的整改過渡期,在整改過渡期內,允許其暫經營原班線。經整改,車主具備了經營原班線的各項準入條件的,立即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協商不成的,允許暫不辦理各項登記變更,至今年年底前,必須通過向原企業或省內其他具備相應客運準入條件的企業轉讓產權、股份改造等多種方式實行公司化經營。到期仍不具備經營原班線的各項準入條件或不實行公司化經營的,道路運管部門應終止其該班線的經營並收回相關牌證。
5.對前述給予整改過渡期的車輛,原發證機關在將班線經營者暫時變更為現在的車主的同時,應在相關牌證上註明整改過渡期限,並書面告訴車主尚欠缺哪些條件,應整改的內容及整改過渡期限。整改過渡期內脫鉤車輛報廢或整改過渡期滿時,經營者仍不具備從事該班線的各項準入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終止其該班線的經營並收回相關牌證。
(二)運輸企業具有產權的客車,必須實行公司化經營。運輸企業具有部分產權的客車,企業應在年內通過收購產權或股份制改造的方式,普遍實行公司化經營。
界定公司化經營的原則如下:
1.企業具有車輛的所有權和經營權,車輛不再有其他車主或經營人;
2.司乘人員應是企業依照《勞動法》管理的職工;司乘人員的勞動報酬不與單車營收掛鉤;
3.不以承包、租賃、合作、聯營等任何方式轉讓或變相轉讓經營權;
4.運輸企業統壹經營管理車輛,承擔各項經營管理責任,承擔全部經營風險和經濟、法律責任。
四、管理監督和相關政策措施
各有關政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運輸企業、車輛和駕駛人員的管理監督。尤其是各級公安交警和交通運管部門要切實加大安全監管力度,依法從嚴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道路客運安全事故。
(壹)嚴把車輛安全技術狀況關。
1.車輛經檢測,技術性能符合國家對營運車輛安全和綜合性能的要求,符合所營線路要求達到的技術等級。凡不符合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營運車輛,交通運管部門要強制其退出運輸市場。
2.凡已達到報廢條件的客車,由公安交警部門強制其報廢。公安交警部門應派人監督機動車回收企業對報廢客車進行切割解體後,辦理報廢客車註銷登記。申請更新的,必須具備經營原班線相關的經濟技術條件,屬企業申請的,還必須實行公司化經營,否則,由運管部門取消其該班線經營權並收回相關牌證。
(二)嚴把駕駛員從業資格關。
客車駕駛員必須符合《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相關條件,具有從業資格,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有三年以上駕齡,近三年內沒有負同等以上(含同等)責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記錄。
(三)加強對所有營運客車的運行監控。客車必須按規定線路運行並進站作業,不得超載、超速、帶病運行,駕駛員不得酒後駕駛、疲勞駕駛,對於單程運距在400公裏以上(高速公路600公裏以上)的客運車輛,必須配備兩名以上的駕駛員。對現已安裝行駛記錄儀的營運客車,運輸企業、各級公安交警和交通運管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並切實落實。尚未安裝行駛記錄儀或行駛記錄儀已損壞不能很好監控和今後新增加的營運客車,必須全部安裝GPS.各運輸企業、各級公安交警和交通運管部門都要建立GPS監控平臺。其中運輸車輛、運輸企業和運管部門的GPS監控系統必須入網省交通運輸安全監控平臺。三年內安裝GPS的營運客車,由省交通廳給予壹定的補助:2005年內安裝的,每臺補助1200元;2006年內安裝的,每臺補助900元;2007內年安裝的,每臺補助600元。運管部門的GPS監控平臺,由省交通廳每個補助8000元。
(四)所有客車必須按統壹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其中從事縣內、毗鄰縣鄉至鄉班線客運的每個座位保險金額不低於15萬元(死亡殘疾賠償金12萬元,醫療等賠償金3萬元);省內跨市、縣班線的客車每個座位保險金額不低於20萬元(死亡殘疾賠償金16萬元,醫療等賠償金4萬元);高速客運、省際班線的客車每個座位保險金額不低於25萬元(死亡殘疾賠償金20萬元,醫療等賠償金5萬元)。
省保監辦要加強監管,維護全省客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的統壹和穩定,維護正常的保險秩序。
(五)所有客運班線依法實行經營期限制度。經營期內,車輛達不到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的,必須更新,更新的車輛繼續經營到原經營期滿,拒不更新的,由運管部門收回其該班線經營權和相關牌證。
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對具備原班線經營的經濟技術條件,在經營該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無嚴重違規經營行為及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的,應優先許可其延續經營。對未提出延續經營申請,或未獲得延續經營許可的,由運管部門收回其原班線經營權和相關牌證。
(六)鼓勵原掛靠企業或省內其他企業收購脫鉤後的車輛產權,實行公司化經營。對這些企業具有經營資質的班線,各級運管部門應按班線審批管理權限,允許隨車輛產權變更,保留並辦理班線經營權變更。
(七)鼓勵單車個體運輸戶和其他人員通過轉讓車輛產權、合資入股等多種方式,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實行規模化、公司化經營。對這些企業具有經營資質的班線,各級運管部門應按班線審批管理權限,允許隨車輛產權變更,保留並辦理班線經營權變更。
(八)為鼓勵運輸企業做強做大,規模化、規範化、公司化經營,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將實行政策、資金的引導和鼓勵。
(九)道路客運班線屬於國家所有的公***資源,嚴禁以任何形式轉讓或變相轉讓客運班線經營權,嚴禁任何形式的班線牌有償使用。如有違反,交通運管部門應依法從嚴查處。
(十)運管部門對收回或取消原經營者班線經營權的,應及時公開發布相關信息,並按《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或審批,確定新的經營者。
(十壹)稅務和交通稽征部門要對脫鉤客車的稅費繳納情況進行清理,加強征管。
五、工作要求
(壹)加強領導。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清理客車掛靠經營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成立以政府分管領導為組長,交通、公安、旅遊、財政、國資、工商、稅務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交通運管部門。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計劃,精心組織實施,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保證清理工作順利進行,防止發生群體事件,確保社會穩定。
(二)廣泛宣傳。
要召開各運輸企業和掛靠車主的座談會,印發相關文件和宣傳資料,廣泛、深入、細致地開展宣傳教育工作,使所有客運從業人員都清楚地了解清理掛靠經營的工作目標、時限、範圍、內容、措施和相關政策,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三)密切配合。
在各級政府統壹領導下,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及時掌握和解決清理掛靠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與矛盾,確保穩定、有序地做好清理掛靠的各項工作。
(四)加強市場監管。
各級交通運管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運輸市場的監管。今年內,省運管局要出臺相關的管理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全面推行客運班線服務質量招投標,建立並推行企業安全質量信譽評價體系,出臺客運班線經營期限管理制度,建立客運信息采集與發布制度。要針對我省運輸經營主體弱、小、散的狀況,切實加強調查研究,提出鼓勵引導我省運輸企業做強做大,引進國內壹流運輸企業參與競爭,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道路客運市場的政策措施與建議。
各級政府要將道路客運秩序整治作為市場經濟秩序整治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統壹部署,由交通運管、公安、工商等部門聯合集中進行壹次道路客運秩序整治,嚴厲打擊無證無照經營、欺行霸市、破壞公***運輸秩序等各種非法經營行為。
(五)檢查、驗收和總結。
各級交通運管部門必須全面掌握本轄區清理掛靠經營工作情況,每月壹次向上級運管部門報送清理工作進展情況和相關統計資料。
各設區市清理道路客運掛靠經營領導小組應在年底前對各縣(市、區)清理工作組織驗收,並將清理工作總結報省運管局。
省級交通運管部門應對各設區市清理道路客運掛靠經營工作進行督促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