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單位。本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2、中華人民***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應稅交易,是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銷售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的所有權。銷售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服務。銷售無形資產,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4、應稅交易,是指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銷售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的所有權。銷售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服務。銷售無形資產,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法》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發生增值稅應稅交易(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
發生應稅交易,應當按照壹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國務院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除外。
進口貨物,按照本法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