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個人獎勵方式為榮譽獎勵和獎金獎勵。榮譽獎勵包括頒發獎旗、獎狀、獎章、證書等。對舉報有功單位的獎勵,壹般采取榮譽獎勵方式。對職務犯罪舉報人的獎勵由人民檢察院決定。舉報官員有獎勵。對舉報有功單位的獎勵,壹般采取榮譽獎勵方式。每案獎金數額壹般不超過二十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對多人聯名舉報同壹案件的,實行壹案壹獎,對各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額總和不得超過每案獎勵金額上限。對多人先後舉報同壹案件的,原則上獎勵最先舉報或者對偵破案件起主要作用的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材料對偵破案件起到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將每案獎金數額由“壹般不超過十萬元”提高為“壹般不超過二十萬元”。對於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經批準,由“可以在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數額不超過二十萬元”提高為“可以在二十萬元以上給予獎勵,最高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對於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最高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的限制。舉報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舉報獎勵可以由依法確定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取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幹規定》 第十五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個人獎勵方式為榮譽獎勵和獎金獎勵。榮譽獎勵包括頒發獎旗、獎狀、獎章、證書等。 對舉報有功單位的獎勵,壹般采取榮譽獎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