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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旅遊定點單位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旅遊服務質量管理,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廈門市旅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定點單位的設立、經營和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定點單位,是指為旅行社組織、引導的團隊旅遊者(以下稱團隊旅遊者)提供定點服務的餐館、商店、遊樂場所、醫療保健點、未評定星級的飯店和景區、景點內的旅遊經營單位。第四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定點單位實行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遊定點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旅遊經營單位必須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旅遊定點單位的手續,經批準取得旅遊定點單位資格(以下稱定點單位資格)後,方可為團隊旅遊者提供定點服務。

星級飯店自評定生效之日起視為取得定點單位資格。第六條 旅遊定點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

(二)有符合要求的通訊、衛生、安全、消防條件;

(三)有經培訓合格的管理和業務人員;

(四)有適合接待團隊旅遊者的服務項目;

(五)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旅遊定點單位的具體條件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七條 辦理申請定點單位資格手續的單位,應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壹)營業執照;

(二)稅務登記證;

(三)相關經營許可證;

(四)專業人員的技術資格證明;

(五)服務質量承諾書;

(六)其它有關文件。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同進行實地查驗、會審,符合條件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旅遊定點單位資格證書和標誌牌;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第八條 旅遊定點單位的經營場所或經營範圍發生變更的,應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5日內書面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備,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定點單位條件的,應取消其定點單位資格並書面說明理由。第九條 旅遊定點單位停業的,其定點單位資格自停業之日起終止,並應將定點單位資格證書和標誌牌交回發證單位。第十條 旅遊定點單位應將旅遊定點標誌牌懸掛在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不得將標誌牌轉讓、轉租給其他單位。第十壹條 旅遊定點單位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提供的服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制定並公布服務質量承諾書;

(三)采取必要安全防範措施,保證旅遊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四)尊重旅遊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不得強制旅遊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五)不得采用付給司機、導遊人員介紹費等不正當方式招徠客源。第十二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遊定點單位的服務質量管理和旅遊服務質量進行年度審核,年度審核實行實地查驗的辦法。審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情況;

(二)服務質量承諾書執行情況;

(三)有關服務質量管理的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

(四)提供定點服務的設備、設施的管理使用情況。

對經審核不符合定點單位資格條件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定點單位資格。第十三條 旅行社組織、引導團隊旅遊者住宿、就餐、遊覽、購物等,應當安排在旅遊定點單位。第十四條 旅遊定點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五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旅遊者對旅遊定點單位服務質量的投訴,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旅遊定點單位提供的服務質量不符合標準或出售假冒偽劣商品或進行價格欺詐等行為被國內外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以及被旅遊者多次投訴,經查證屬實的,由旅遊、工商、物價、衛生、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並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定點單位資格,收回定點單位資格證書和標誌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