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
4、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表比例計算訴訟費。
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標準
案件類別財產數收費標準
離婚案件不涉及財產分割每件10—50元
涉及分割的財產不超過10000元不另收費
涉及分割的財產超過10000元超過部分按1%交納
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每件50—100元
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10—50元
財產案件爭議金額或價額(下同)不滿1000元每件50元
1001—50000元的部分按4%+10交納
50001—100000元的部分按3%+510交納
100001—200000元的部分按2%+1510交納
200001—500000元的部分按1.5%+2510交納
500001—1000000元的部分按1%+5010交納
1000001元以上按0.5%+10010交納
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案件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每件500元—1000元
行政案件治安行政案件每件5元—30元
專利行政案件每件50元—4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每件30元—100元
行政賠償案件不收費
勞動爭議案件每件20—50元
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減半交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價額10000元以下每件50元
執行金額或價額10001—5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按0.1%交納
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金額或價額不滿1000元每件30元
保全金額或價額1001—100000元的部分按1%+20交納
保全金額或價額超過100000元的部分按0.5%+520交納
5、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沒有爭議金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6、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7、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50元。
8、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9、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50萬元以下的按標的×0.5%+50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標的×0.1%+2000交納。
10、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30元;財產保全金額1千元至10萬元的按財產保全額×1%+20元計算;超過10萬元的,按財產保全額×0.5%+520元交納。
11、其他訴訟費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收費辦法收取。
12、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服提出上訴的,受理費每件為50元。
依照《民訴法》第179條第1款(1)項之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申請人應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當事人對壹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壹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申請人應按規定交納訴訟費。如當事人對再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又提出上訴的,上訴人應按規定交納再審上訴費。
確有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決定當事人是否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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