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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公民享有哪些權利?越多越好!

根據中國憲法的規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

(1)平等權。平等權是指公民不受任何歧視地平等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並要求國家給予平等保護的權利。平等權是壹項與生命權和自由權具有同等價值的權利。平等權的內容非常廣泛,如民族平等、性別平等、教育平等、就業平等等。,涉及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其核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根據平等權的要求,任何公民都不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任何公民不得強迫其他公民承擔憲法和法律以外的義務;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政治權利和自由。這種權利是指公民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和在政治中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觀點的自由。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表現為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憲法規定,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公民的政治自由是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表達意見和願望的自由,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政治自由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有效形式。

(3)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根據內心信仰自願信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作為公民的壹項基本權利,屬於人們精神自由的範疇,反映了人們心中的壹種信仰。宗教信仰自由的內容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個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宗教的自由;同壹個宗教,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相信過去但不相信現在的自由,也有相信過去但不相信現在的自由。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及其保障: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以及享有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包括四項內容:第壹,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可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公民。第三,公民的住宅不可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隱私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公民的這種權利是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屬於公民監督權。根據憲法規定,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權對違法失職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利的行使,憲法還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公民的申訴、控告和檢舉。誰也壓制不了,誰也報復不了。

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是公民的合法權益,當受到國家機關或者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時,有權要求國家賠償。根據憲法,因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條件和程序。

(6)社會和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受物質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保障。中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和經濟權利。根據憲法,這些權利包括:第壹,財產權。財產權是公民通過勞動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並對財產享有占有、收益、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它表明了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獲得自由和實現經濟利益的必要途徑,承認公民的財產權並加強其憲法保護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憲法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第二是工作權。勞動權是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享有勞動和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和改善勞動條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第三是休息權。休息權是指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權利。是勞動者獲得生命權的必要條件。根據憲法,工人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第四是社會保障權。社會保障權是公民要求國家付款以維持有尊嚴的生活的權利。社會保障的內容包括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殘疾保險和其他社會保險,以及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為公民提供社會保障是現代國家的壹項重要職能。根據憲法,國家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憲法還規定,國家依法實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由國家和社會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

(7)文化和教育權。文化和教育權是公民在文化和教育領域享有的壹項權利。文化教育權的內容:壹是受教育權。受教育權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學教育和培訓的權利。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第二,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鼓勵和幫助從事教育、科學、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進行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

(8)特定主體的權利。除了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憲法還規定保護特定公民群體的權利,包括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海外華人及其親屬。根據憲法,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國家保護華僑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