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主和房屋所有人都不同意。房屋開發商和投資者是建築業主,但壹般不叫業主。
2.業主是壹個集體概念,獨立宗地、只有壹個業主的建築物的業主不成為業主,比如酒店或建築物的業主。
3、按* * *與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有關系的不叫業主。
業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是國內公民或組織,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或組織。物業和樓宇業主本質上是壹樣的,都是指物業(產權)的所有人,房屋的出租人不是所有人。
產權人是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利的人。財產所有者的權力是經濟所有權關系的法律表現。
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占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和協調功能。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以法律權利的形式體現所有權關系,是用來鞏固和規範商品經濟中的產權關系,約束人們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障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律權利工具。
擴展數據:
法律認定:依法或者根據《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的規定,通過登記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所有權人。
基於與建設單位買賣商品房的民事法律行為,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未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指的所有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某些物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
第118條規定,債權是權利人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其他規定,請求特定的債務人實施或者不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
第壹百七十八條規定,兩個以上的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權利人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條規定,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方式解決。第三十七條規定:侵犯財產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參考資料:
業主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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