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關於進境旅客所攜行李物品驗放標準有關事宜)2010-08-19為進壹步增強海關執法透明度,方便旅客進出境,明確進境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稅規定,規範和統壹海關驗放標準,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壹、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壹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煙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征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征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三、有關短期內多次來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稅規定、驗放標準等事項另行規定。
二○壹○年八月十九日“54號令”於今年8月19日頒布,公告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