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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社會工作者考試: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特征與救助

流浪未成年人是目前社會關註的壹個熱點問題。流浪未成年人也被稱為“流浪兒童”,顧名思義,就是居無定所四處遊走、沒有受到法定監護人的監護、沒有固定的 收入來源和住所、靠自己謀生的未成年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在中國,流浪兒童是指年齡在18歲以下,脫離家庭和離開監護人流落社會連續超過24小時,失去基本生存和可靠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兒童。流浪兒童脫離了主流社會,享受不到義務教育和計劃免疫,食宿不衛生,疾病、饑餓困擾著他們,給他們的身心健康和生存發展帶來了嚴重影響。更為嚴重的是,還經常被成人蓄意利用從事販毒、偷盜、倒賣假證件以及以賣花、求學、治病 為手段變相乞討等種種違法犯罪活動。

《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01~2010)總目標指出:“堅持‘兒童優先’原則,保障兒童生存、發展、受保護和參與的權利,提高兒童整體素質,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優化兒童成長環境,使困境兒童受到特殊保護。”正是基於這樣的目的和原則,各地市都建立了集救助、預防、管理、教育、矯治等功能於壹體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也都在積極探索各具特色的救助保護流浪兒童模式。近年來,民政部出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範》中對於流浪未成年人增加了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方面的內容。規定救助部門應定期對受助未成年人進行心理健康狀況評估,建立心理健康檔案;對存在心理和行為問題的受助未成年 人,應當進行有針對性的心理輔導和行為矯治。但總體上而言,對流浪兒童進行心理救助研究還比較少,仍處於起步階段。

壹、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和行為特征考試論壇

此次我們在湖南省的三個地市選擇了20名流浪未成年人進行調查,從性別上看,男性占80% ,女性占20%;從流出地看,來自農村的占75%,來自城鎮的占25%;從受教育程度看,小學以下的占65% ,初中以上的占35%;從年齡分布上看,年齡多集中在12~15歲之間。通過EPQ、CBCL 問卷調查,這些兒童均具有自卑、不信任、自私、冷漠、膽怯、孤僻、行為不得體、坐立不安、不遵守集體規則等心理特征和行為特征。在訪談中,我們也發現他們 遇到刺激容易情緒化、易怒、緊張、敏感、脆弱,與周圍事物格格不入,與他人交往顯得拘謹、羞怯和苦惱,壹些孩子的抵觸情緒、敵對情緒很強。具體來說,他們的心理特征表現為:(1)認知方面具有自我否定的特點,典型表現包括自卑心理嚴重、遇到困難退縮、自我防禦心理突出、覺得沒有人看得起自己、自己也瞧不起自己等。(2)情感方面,感情脆弱、冷漠、渴望關愛卻又自我封閉等。(3)意誌方面,自控能力較差,難於理智地做出選擇和判斷。(4)行為方面,認同反社會的行為方式,沈默寡言,長時間不能集中註意,有說謊、盜竊、不守規矩等行為,有暴力傾向。(5)社會交往方面,不信任他人,拘謹、羞澀,但同時喜歡與同類聚集成群體。

以上異常情況均是由於孩子們在幼年和童年時期未受到良好的教育和關愛所致。這些孩子流浪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家庭解體和家庭暴力使未成年兒童邁出外出流浪的步子;有的失去父母寄養在他人家中,缺乏關愛,生存環境不好,家庭環境冷漠,這些孩子不堪忍受,離家出走;有的是屬於父母遺棄,父母遺棄孩子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孩子是非婚生子女、父母無力照看、父母重新組建家庭、家庭成員間不和睦、孩子患有壹些先天性的疾病等;有的是農村家庭空殼化、留守化,造成無人管教孩子;還有的是孩子自身的原因,比如貪玩成性、不服管教等。上述因素不僅是孩子們離家流浪的原因,同時也導致了孩子異常心理的形成。

二、造成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現狀的社會性因素

1.流浪經歷對他們的成長有著極其不利的負面影響

流浪兒童的流浪史從幾個月到幾年各不等,他們的生存環境極其不好。流浪中的兒童衣食無保障,安全無保障,更不用說衛生條件和教育狀況了。他們過早也過多地 承受了生命的痛苦與無助,他們對於錢財、食物、衣服等物質條件有著我們常人難以想象的渴望。流浪兒童由於在艱苦的生活環境中本能的需求凸現,“本我”意識被過於強化;又由於他們不得不面對的現實,“自我”也就無限制地張揚,而與此同時,“超我”卻缺失了。流浪兒童未受過正規的品德教育,他們不懂得道德,不懂得良心,不懂得追求。愛是這些流浪兒童在自己的生活裏尤其是在流浪的日子裏幾乎得不到的東西,沒有形成愛心互動的環境,所以,許多孩子都異常冷漠。

2.主流社會對流浪兒童多貼有貶義的“標簽”

主流社會對流浪兒童的刻板印象,很容易給他們貼上各種含有貶義的標簽,我們常常可以聽到人們用“小流子、小偷、小叫花子”等詞語稱呼流浪兒童,流浪兒童的行為不免要遭受到他人的非議與指責,長期的自尊受損很容易造成他們的人格缺失,使他們變得對除了金錢和物質以外的其他壹切都不在意。再加上他們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與引導,這樣,這些孩子人性中“惡”的壹面被凸顯,社會化過程被異化。流浪兒童對於主流社會和群體方式有著復雜而無知的情緒。獨立、敏感、封閉、自我、多疑、固執,缺乏合作意識,自我保護意識非常強烈,即便是那些正在嘗試改變的流浪兒童由於很少得到社會的認可和鼓勵,他們很快又會向負面方向傾斜。

3.現有的社會救助制度和社會支持系統存在著壹定的局限性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承擔流浪兒童救助職責的部門主要是福利院和流浪兒童保護中心。而這些民政部門的救助機構由於經費設施人力等各方面的原因,救助制度還不健全,救助體系還不完善。實際上,家庭、學校、社區、政府等各部門都有相當大的資源潛力,卻幾乎沒有用上。流浪兒童心理問題主要是家庭結構不健全和家庭功能破壞以後的流浪經歷以及社會環境造成的,流浪兒童救助的最終目的就是讓他們回歸家庭、回歸學校、回歸主流社會,如果這些兒童在救助過程中和走出中心後,家庭環境沒有改善,世人對流浪兒童的歧視觀念依然存在,社會支持系統依然不健全,我們的救助就顯得蒼白且無力。

三、構建多層次的流浪未成年人心理救助平臺

近年來,民政部出臺了《救助管理機構基本規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規範》,這是救助管理工作向專業化、規範化、法制化、信息化方向發展的重要依據。其中特別強調要通過實施心理疏導和調適等措施,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導,消除社會不良影響,努力促使流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為他們回歸主流社會創造條件。而未成年人的心理救助是壹項社會系統工程,可以整合多種社會資源,搭建壹個多層次的心理救助平臺。

1.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亟須設置受過專業訓練的心理輔導老師崗位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是國家設置的專門機構,在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心理救助上必然要起到壹種主導作用,因為只有從心理上解決孩子的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引導孩子走上正確的道路。通常心理治療的效果比其他方式更有效,但事實上,由於受條件限制,再加上救助站的孩子在不斷流動中,很難接受比較正規系統的心理輔導和矯正服務,再加上救助站裏沒有專業的心理輔導教師,雖然工作人員也通過談心等手段給孩子進行心理方面的輔導,總體效果卻並不突出。因此,救助保護中心在工作人員的配備上,設置受過專業訓練的心理輔導老師是非常有必要的。專業心理輔導教師主要制訂心理輔導計劃和進行心理矯治工作。流浪未成年人進入中心後,首要的工作是對他們進行心理診斷,弄清他們的心理問題,建立他們的心理檔案,為以後的心理輔導和心理研究作好準備。在此基礎上,以專業手法分別對不同的心理狀況的流浪兒童進行心理輔導和矯治。

2.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工作人員的心理學方面的業務培訓

流浪未成年人在救助保護中心接觸到的不僅僅是受過專業訓練的心理輔導老師,更多的還有對他們進行日常管理教育和生活料理的其他工作人員。對於流浪兒童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讓他們感到受重視,有人關心,感受到溫暖,感受到愛,愛是醫治壹切傷痛的良藥。有時哪怕工作人員只是多跟孩子們說說話,玩壹會兒,給他們關愛,給孩子帶來壹些溫暖,也能幫助孩子被扭曲的心態恢復正常。因此,流浪救助保護中心的工作人員不僅要有愛心,還要懂得壹些必要的心理常識,掌握必要的溝通方法,將心理輔導滲透到日常生活中,贏得受助兒童的信任,創造壹個安全溫暖的大環境。

3.充分利用中小學校、心理輔導機構、民間組織、社區等社會資源

流浪兒童由於世界觀和人生觀尚未徹底形成,極易被壞人引誘和利用,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危人群。還有壹部分的流浪兒童從中心送回去或被親屬領回家後,很快又出現在街頭。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是壹項社會工作,我們感到僅靠民政壹個部門或救助保護流浪少年兒童中心的力量是很單薄的。盡管社會各界對流浪兒童的救助、教育、預防和回歸采取了壹系列的措施,從治標上做了壹些工作,但這僅是“亡羊補牢”。要從根本上減少或解決流浪兒童問題,必須建立壹個家庭、社區、學校及政府相關部門***同參與和保護的體系。首先,學校的預防十分重要,學校要確保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如有中途退學或曠課的學生,要及時和家長、社區溝通交流,預防問題的發生。學校尤其不要歧視成績差的孩子,避免孩子離開學校。其次,社區工作聯系千家萬戶,可以動員社區居民互相關心、互相監督,對社區兒童進行登記,發現問題及時教育或采取壹些措施幫助他們。其三,民間組織和心理輔導機構也可把流浪兒童作為服務對象,進行壹些項目研究,提供專業的服務。

4.家庭應該對未成年人負起法定監護責任,履行好撫養的義務

我們在與流浪兒童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員的訪談中了解到,在平時救助流浪兒童時,壹些流浪兒童願意接受救助,另外壹些卻拒絕接受救助,因為他們出來流浪就是為了乞討或者做壹些其他的事情來解決生存問題的。而流浪兒童救助中心只能對流浪兒童進行10天以內的救助,之後,就依照救助條理要求將流浪兒童送回家鄉。由於各種原因,壹部分的流浪兒童父母或親屬明確表態不管孩子,也不到中心接領孩子,這樣,使得這部分兒童重新流落街頭。兒童屬於未成年人,他們沒有自立能 力,他們需要監護人的撫養。我們的家庭,既然給了孩子生命,就應當盡到撫養他們的責任,不能將他們拋棄,也不能違反國家相關法律,將自己的孩子雇傭給不法分子,充當乞討的工具。因此,加強執法力度,對不履行監護人職責的人給予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有利於從源頭上減少和解決流浪兒童問題。

四、建立有針對性的流浪未成年人心理救助方案

流浪兒童具有較多的不良心理特征,如何幫助這些兒童從心理創傷的陰影中走出來,使他們以積極的心態迎接今後生活的挑戰,在救助工作中越來越受到重視。對於受助未成年人,要了解其家庭情況和流浪經歷,確定救助、保護、教育工作方案。應根據其知識結構特點、年齡、身體和智力發展水平,在建立信任的基礎上,運用支持性心理療法、強化與懲罰、同伴教育、認知重建等心理學方法對這些兒童進行系統幹預,提供有針對性的心理救助。

1.支持性心理療法

流浪未成年人多是在缺乏關愛的環境下成長的,這些孩子大多是在家庭或學校受到不公正甚至是粗暴的對待,有了困擾和壓力得不到有效舒解和支持才離開家庭流落社會的,這些也導致他們對他人冷漠、敵視的心理。因此,在心理輔導中,傾聽他們的心聲、關註他們的經歷、尊重他們的人格、理解他們的困境以獲取他們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我們聽了所有的孩子(在經過壹兩次)對自己以往經歷的充分傾訴後,我們對他們的不幸和內心的痛苦表示同情,並給予了無條件的積極關註,結果他們的敵意減輕了,還時時回憶起曾經有過父母的關愛及他人的幫助。

2.行為療法

行為療法主要通過強化與懲罰來實現。首先可以建立壹套較為完善的獎勵機制,對孩子們的平時操行規範進行評比,每壹個孩子都有閃光的地方,通過不斷表揚、肯定,以此來建立他們的榮譽感。當別的孩子都能得到表揚時,得不到的孩子自然會反思自己沒得到表揚的原因,這比讓他們只是簡單地承認錯誤有效得多。並且可以 給連續得到表揚的孩子獎勵,通過這樣的精神激勵法逐漸使孩子們的自信心得到增強和滿足,成為他們日後成長的壹個原動力。懲罰並不是直接的治療手段,但卻是 最有效的阻止心理及行為問題更趨嚴重的手段。針對孩子的壹些習慣性不良行為,例如壹旦他們打架了,我們就可以單獨不給他發冰淇淋,使他記住打架的後果。另外,我們還采用不允許參加下壹次體育活動或外出等方法消除他們撒謊、打架等不良行為。

3.認知重建法

家庭不幸和流浪經歷對孩子的心理造成的障礙是自我認同和歸屬感的缺失。心理學認為,不是環境本身,而是人們對環境的解釋,決定了他們會采取什麽樣的做法。因此,我們可以給他們講述壹些少年不幸而又成才的故事,使他們逐漸明白,每個人壹生中都會經歷困難或不幸,只有克服了困難,而不是在困難面前怨天尤人、自暴自棄,才會成為壹個受別人尊敬、對社會有用的人。除此以外,讓他們自己從責任和使命感中得到自我認同也是壹個有效的辦法,因為他們自卑的壹個很重要原因就是認為自己很多時候壹事無成,完成不了他人所能做成的事情,如果我們給這些孩子某項任務,賦予他們壹些責任和使命,讓他們體會到自己並不是壹無是處,只是之前沒得到機會,在這種激勵下,他們會特別認真地完成交與他們的事情,而且也會樹立強烈的自信心。

4.同伴教育法

流浪未成年人具有樂群性的特點,讓兒童相互討論流浪的經歷,容易引起他們的相互信任和***鳴。在救助保護中心孩子們之間的相互交流非常頻繁,他們也很容易相互模仿。之所以同輩群體會有這麽大的影響主要是因為這些受助兒童的相互交往實際上是壹個相互學習的過程,孩子們之間的交往就是壹個經驗學習的過程。他們在 相互交談中的確學習到了壹些相關的處理事情的經驗和方法,也使他們的壹些能力在某些方面得到了相應的提高。因此,在心理輔導過程中,可以選擇壹些心理素質較好、領悟力較強、不良習慣較少的流浪未成年人,讓他們成為輔導老師的助手。

流浪未成年人是個龐大的群體,隨著中國社會的轉型,這個群體的人數還在不斷地增長,問題也還在不斷出現,如何應對這個問題,是政府的職能部門、教育心理機構、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者必須面對的。完善現有救助體系、配備更加專業化的工作人員、動員更多的社會資源投入,都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