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稅目分類是指根據不同的收入來源,將個人所得稅分為不同的類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稅目分為以下幾類:
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包括個人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以及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指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包括個人從事設計、裝潢設計、安裝、制圖、化驗、測試等勞務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包括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包括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包括個人因購買各類債券等有價證券而取得的利息,因領取的企業分紅或個人購買的各類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紅利。
財產租賃所得:包括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財產取得的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包括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取得的所得。
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綜上所述,個人所得稅稅目分類是根據不同的收入來源將個人所得稅分為不同的類別,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十個類別。這些類別涵蓋了大部分的個人收入來源,以確保稅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壹)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壹)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