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積極參加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城市社區建設和應征入伍。圍繞基層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產服務、生活服務、救助服務等領域,大力開發適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對在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高校畢業生,符合公益性崗位就業條件並在公益性崗位就業的,按照國家現行促進就業政策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在農村基層單位和城市社區其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崗位就業的,給予工資或生活補貼,所需經費按現有渠道解決,同時按規定參加相關社會保險。對在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農村基層單位就業並履行壹定服務期的高校畢業生,以及被征集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行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補償。對有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在研究生招錄和事業單位遴選中優先考慮,地級以上黨政機關招錄公務員時進壹步擴大公務員比例。
繼續實施和完善基層就業專項工程,擴大工程範圍。有關部門繼續加強對相關項目的組織領導,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各基層就業項目之間的政策銜接。2009年,中央有關部門繼續組織實施了“選派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壹扶”(支教、支農、支醫、扶貧)、“西部地區大學生誌願服務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計劃”等項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開展本地項目,鼓勵和引導更多高校畢業生報名。鼓勵高校畢業生在項目結束後留在當地就業,相應的自然減員空缺將全部聘用今後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對參與項目的高校畢業生給予生活補助,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同時按規定參加相關社會保險。特殊項目相關待遇政策的銜接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企業工作。中小企業和非公企業是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主要渠道。要進壹步清理影響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體制性障礙和限制,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檔案管理、人事代理、社會保險辦理和銜接、職稱評定、維權等服務,形成有利於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的社會環境。對企業招用非本地戶籍高校畢業生的,各地市要取消落戶限制(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企業招用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可按規定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招用城鎮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和其他登記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規定享受最高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支持。
三、鼓勵重點企業和科研項目單位積極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鼓勵大中型國有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企業創造條件,吸引更多具有技術專長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充分發揮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企業在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中的作用,加強人才培養、使用和儲備。各地在實施扶持困難企業穩定職工隊伍工作中,要引導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多留住高校畢業生技術骨幹。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按規定給予2009年6個月內的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困難企業開展在職培訓,按規定給予財政補貼。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應積極聘請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其勞務費和相關社會保險費補貼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具體辦法由科技、教育、財政等部門研究制定。高校畢業生參加項目研究期間,其戶口和檔案可在入學前存放在項目單位所在地或家屬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滿後,員工可根據工作需要續聘或受聘於其他崗位。就業後工齡與項目研究期間工作時間合並計算,社會保險繳納年限連續計算。
四、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鼓勵高校積極開展創業教育和實踐活動。對符合自主創業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執行現有稅收優惠政策和經營場所安排,鼓勵殘疾人就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和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在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的未就業自主創業高校畢業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合夥經營和有組織的就業,可按規定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從事當地政府規定的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支持。對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按照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加強高校畢業生創業指導服務,提供政策咨詢、項目開發、創業培訓、創業孵化、小額貸款、創業指導、跟蹤輔導“壹站式”服務。各地要建設和完善壹批投資小、見效快的大學生創業園和創業孵化基地,並給予相關政策支持。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保護其合法權益。符合條件者可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五、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指導。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強化公共就業服務功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合作,采取網絡招聘、專場招聘、供需洽談會、用人單位進校園等多種方式,大力開展高校畢業生系列就業服務,為今年高校畢業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費就業信息和各類就業服務。高校要加強大學生就業指導,將就業指導課作為必修課開設,重點幫助畢業生了解就業政策,提高求職技能,調整就業預期。加強高校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建設,落實人員、場地、經費。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加強招聘活動安全保障,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
第六,提高高校畢業生的就業能力。大力組織以促進就業為目的的實習實踐,確保高校畢業生離校前能夠參加實習實踐活動。完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見習制度,鼓勵見習單位優先招收見習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見習單位和當地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補助。擴大壹批社會責任感強、管理規範的用人單位作為高校畢業生實習基地。從2009年開始,用三年時間組織1萬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參加實習。加強高職院校學生技能培訓,推行畢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努力使符合條件的相關專業應屆畢業生通過職業技能鑒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高校畢業生需求,提供專項或其他形式的職業技能鑒定服務,教育部門和高校要積極配合。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鑒定補貼。
七、加強對困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援助。對於貧困家庭的高校畢業生,高校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求職補貼。各級機關在招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時,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免收報名費和體檢費。對離校後未就業回原籍的高校畢業生,當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摸清底數,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人事檔案保管等服務,組織其參加就業見習、職業技能培訓等活動,促進就業。對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各地要將其納入當地失業扶持政策體系。對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和零就業家庭高校畢業生,實行壹對壹職業指導、重點推薦用人單位、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幫扶措施,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就業援助政策。
八、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各地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當地就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確定目標任務,落實目標責任制,加強工作考核和監督。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落實工作責任。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牽頭制定和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教育部門要指導高校加強對學生的就業指導和服務,繼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實際需求,統籌安排資金,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其他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進工作。要大力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和成功觀,形成全社會促進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的良好輿論環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千方百計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200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