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確認制度是人民調解制度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的結果。這項制度發端於甘肅省定西市法院系統的人民調解協議訴前司法確認試點,該試點開始於2007年3月。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幹意見 》,該意見規定:“經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經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簽字蓋章後, 當事人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
2010年8月29日,2009審議通過的人民調解法又通過立法對司法確認制度予以明確。司法確認制度由此正式入法,被確定為國家司法制度之壹。
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形成以後,在當今社會的發展現狀會是怎麽樣呢?通過調查研究,我們了解到:
壹是基層法院辦理司法確認案件的情況存在著地區差異性。在訴前司法確認機制試點創新的法院如定西法院,因為宣傳的效果原因這這些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比較多,但是那些沒有訴前司法確認機制試點創新的法院在辦理司法確認案件就比較少,有的幾乎沒有。
二是對司法確認規定不了解的當事人多,知悉的少。當事人因為知識水平、信息交流等各方面的原因,對於司法確認制度的了解程度存在在區別,設置是有些調解組織也對司法確認制度不盡然了解,在調解過程中,宣傳力度不夠,這也就導致了司法確認制度在各地發展存在著差異。
三是法院等相關部門對司法確認制度的重視程度不盡相同。法院等相關部門的重視程度不同,采取的主動或消極的態度,在壹定程度上影響著案件的適用情況。如果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地方黨委等部門高度重視,采取如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培訓調解員等多項措施,引導群眾了解和適用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將最終使得司法確認制度在當地發揮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