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九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方針,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依法預防、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開展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安全交流與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
第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不可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壹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臺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第十二條國家對維護國家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或者涉及國家安全的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任何個人或者組織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