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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地敲詐案(常州)

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搶劫罪,撤銷緩刑

案情簡介

公訴機關:崇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方

被告人於2004年3月26日被公安機關逮捕,於2004年6月10日被崇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07年6月5438+00日至2008年9月,被告人以被害人開車超過其朋友的寵物狗為由,利用黃某害怕其家人知道此事的心理,向黃某家人謊稱不給錢,並謊稱持刀捅傷他人,威脅、脅迫被害人黃某,先後敲詐7人,共計63000元。

2008年9月,11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崇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07被逮捕。

崇明縣人民檢察院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

裁判員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恐嚇等手段勒索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判決後,新罪與原罪合並處罰。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六十九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撤銷崇明縣人民法院崇刑初字第77號刑事判決書中被告人方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以敲詐勒索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前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二、判令被告返還被告黃63000元。

法理分析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威脅他人,索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本案是典型的敲詐勒索案件。在實踐中,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很難區分,經常混淆。這個案例的評價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此外,本案還涉及撤銷緩刑,將壹並討論。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分析

1,客觀要求是使用脅迫手段,使對方感到恐懼,進而取得財物。

表現為勒索他人財物。所謂敲詐勒索,是指以某種暴力或脅迫手段指向對方,要求其處分財產的行為。但如果暴力或暴力威脅達到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

在這裏,有必要詳細分析壹下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

相似之處:兩者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僅可以使用威脅手段,敲詐勒索罪也可能包含壹些暴力行為。

區別:搶劫只能當場暴力威脅,不符合行為人要求的,當場實現威脅內容;敲詐勒索的威脅基本沒有限制。如果不滿足施暴者的要求,暴力威脅的內容只能在未來的某個時間實現。搶劫中的暴力足以克制他人反抗;敲詐勒索罪的暴力程度不壹定足以阻止他人反抗。因此,如果脅迫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否則將來被害人會被殺害,或者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未達到搶劫罪程度的暴力行為,脅迫被害人交付財物,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在行為人實施了足以抑制其反抗的暴力行為後,強迫被害人在未來交付金融服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搶劫罪。

2.主觀要件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利用黃某擔心其家人知道此事,以被害人黃某駕車碾壓其朋友的壹只寵物狗為由,對其進行威脅勒索,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而且他的行為並沒有對被害人施加足夠的暴力來壓制他的反抗。被害人可以用報警或者其他手段來約束被告人的行為。因此,本案被告人不構成搶劫罪,本案放人行為具有典型性。

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被停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壹款規定:“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罪犯的悔罪表現,宣告緩刑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認之日起計算。2004年6月10日,被告人被崇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2007年6月5438+00日至2008年9月,被告人方犯敲詐勒索罪,發生在緩刑考驗期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前發現其他尚未判決的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緩刑,就新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處罰。”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撤銷對方之前的緩刑考驗期,在敲詐勒索罪的量刑確定後,前罪與後罪並罰。所以法官考慮緩刑是對的。

法律聯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條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沒有真正危害社會的,可以緩刑。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壹年以上二個月以下。

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於壹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認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七條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前發現其他尚未判決的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的犯罪行為或者新發現的犯罪行為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