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看無效宣告通知書:無效宣告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商標局會向被申請人發出無效宣告通知書,告知其無效宣告的理由和事實依據,被申請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答辯和答辯;
2.應訴和答辯:被訴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無效宣告通知書進行答辯和答辯,說明商標註冊的合法性和權利的正當性,必要時可以提供證據和理由予以支持;
3.參加聽證:商標局可以組織聽證,雙方當事人均可參加聽證,陳述商標註冊的合法性和權利的正當性;
4.等待商標局裁定:商標局將在綜合考慮雙方答辯和聽證情況的基礎上,作出是否宣告商標無效的裁定;
5.申請復審:如果商標局做出宣告該商標無效的裁定,被申請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以維護自己的商標權益。
商標註冊流程壹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商標檢索:商標註冊前,需要進行商標檢索,以確定該商標是否已被他人註冊或申請註冊。商標檢索可以在商標局網站上進行,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進行;
2.商標申請:商標檢索成功後,可以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申請。商標申請可以通過在線、郵寄或手工方式進行。
3.商標受理:商標局收到商標申請後,會對商標申請進行審查。商標申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商標局受理商標申請,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4.商標初審:商標局受理商標申請後,進行商標初審,主要包括對商標的審查和公告。如果商標申請符合相關規定,商標局將對該商標進行公告,為期三個月。
5.商標審批:商標通過初審後,商標局進行商標審批,主要包括商標審查、審批等程序;
6.商標註冊:商標被核準後,商標局頒發商標註冊證,商標註冊完成,商標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商標無效宣告申請是壹個復雜的法律程序。建議妳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尋求建議和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註冊商標違反本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對不打算使用的惡意商標的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稱、標誌、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壹條
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
以立體標記申請商標註冊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予註冊。
第十九條
(4)商標代理機構除代理服務外,不得申請註冊其他商標。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決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時,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