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員積分制考核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條積分周期為1年,即12個月。周期開始時,黨員的初始基準分均為100分。周期內,黨員每月依據黨員積分制考核標準進行加減分,次月以上月黨支部核定並公示的積分作為基數計算當月的積分,以此類推,周期末的積分即為黨員的年度積分。新壹輪積分周期開始時,基準分將回歸到初始的100分。
第六條黨員積分以黨支部為單位按照月度開展考評。壹般采取以下步驟。
(壹)黨員申報。黨員個人對照黨員積分制考核標準的項目,每月如實向所在黨支部申報積分事項和積分。黨員在申報個人積分事項時,也可向黨支部報告其他黨員積分事項。
(二)支委初評。黨支部每月召開支委會或黨支部會,根據黨員履行義務、履職情況,對照積分項目、計分標準和考評標準,核實和初評每名黨員的積分事項和積分。
(三)黨員大會評定。每季度召開黨支部黨員大會,向全體黨員通報支委會或黨支部初評的黨員積分情況,由參會黨員進行評議,確定黨員積分,並由積分記錄員嚴格填寫《黨員積分登記表》(附件3)
(四)公示並報送積分。黨支部將黨員積分進行公示,接受黨員、職工群眾監督。黨員對本人積分有異議的,可向黨支部反映或向場黨委申訴,黨支部或場黨委應調查核實,核實情況及時向黨員反饋,並在下壹次黨支部黨員大會上通報。經公示黨員無異議後,每季度將《積分登記表》上報。
(五)年度積分。每年最後壹個月的黨員積分數值即為該黨員的年度積分。黨支部要將每位黨員的年度積分填入《黨員積分情況匯總表》(附件4),並報場黨委審核備案。此項工作要在黨支部年度組織生活會目彳完成。
(六)積分審核。場黨委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對各級黨組織上報的黨員積分事項進行審核。如發現黨員存在扣分情況而黨支部未進行扣分的,將按照標準給予扣分,並將扣分情況反饋黨支部,由黨支部反饋黨員本人,並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
第三條各鄉鎮黨委、各縣直系統機關黨委逐級建立積分管理考核體系,實行分級管理,上級監督指導下級,積分統計公示,信息公開透明,以周期內累計積分對黨員日常行為進行考評。
第四條黨員參加組織生活和有關活動時,應及時在積分管理考核登記表上登記;黨員出現扣分情形的,經組織認定後進行扣分。
法律依據:
《中國***產黨章程》第十條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壹整體。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是:
(壹)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二)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和在非黨組織中的黨組外,都由選舉產生。
(三)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央委員會。黨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們所產生的委員會。黨的各級委員會向同級的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及時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五)黨的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要保證黨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黨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壹切代表黨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