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或審查,是審計人員經常采用的取得審計證據的方式,檢查的主要內容是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書面文件資料;對資產實物的檢查,則屬監盤的內容。檢查主要包括審調和復核。
審計人員在審閱會計記錄和其他書面文件時主要審查是否真實和合法:
①審閱原始憑證,應註意有無塗改和偽造現象;記載的業務內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業務負責人、經手人等簽字。
②審閱會計記錄時,應註意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如被審計單位據以入賬的原始憑證是否完備;會計分錄編制和賬戶運用是否恰當;賬簿記錄內容與原始憑證反映是否壹致;貨幣資金收支有無不正常現象;成本計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③審閱會計報表時,應註意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其他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報表的附註是否對應予揭示的重大問題做了充分的披露。
(2)監盤。
監盤是指審計人員現場監督被審計單位各種實物資產及現金、有價證券等的盤點,並進行適當的抽查。同時,在監盤時,審計人員還應對實物資產的質量及所有權予以關註。
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只是對被審計單位盤點工作進行監督,對於貴重物資,才進行抽查復點。采取監督盤點法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被審計單位實物形態的資產是否真實存在,是否與賬面反映壹致,有無短缺、毀損及貪汙、盜竊等問題存在。實物盤點工作只能證實實物的存在性,而不能證實其所有權和質量問題,因此,審計人員壹般還要另行審計,以證實其所有權和質量問題。
(3)觀察。
觀察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實物資產和有關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所進行的實地察看。觀察有利於審計人員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獲取審計單位的經營環境、資產狀況、業務運轉情況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等方面的第壹手資料,為形成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結論提供依據。
(4)查詢與函證。
查詢是審計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的書面或口頭詢問;函證則是指審計人員為了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查詢所取得的證據,其可信性比較差,壹般不能作為基本證據。函證所取得的證據,其可靠性雖然較高,但回收率較低。
(5)計算。
計算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原始憑證及會計記錄中的數據的驗算或另行計算。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時,往往要對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簿和報表中的數字進行計算,以驗證其是否正確。審計人員的計算可根據需要進行,不壹定按照被審計單位原來的計算順序進行;計算過程中,不僅要註意計算結果是否正確,還要註意過賬、轉賬等方面的差錯。計算還包括對會計資料中有關項目的加總或其他運算。其中加總既包括橫向數字的加總,又包括縱向數字的加總。在報表審計中,要充分註意利用加總技術來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
(6)分析性復核。
分析性復核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重要比率或趨勢進行的分析,包括調查異常變動以及這些重要比率或趨勢與預期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對於異常變動項目,審計人員應重新考慮其所采用的審計方法是否合適;必要時,應追加適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都將運用分析性復核方法:
①在計劃階段,審計人員要對審計單位提供的各種資料進行分析性復核,借以了解被審計單位業務經營情況,潛在風險存在的領域,規劃審計工作所需的時間、人員、測試的範圍和重點等。
②在實施階段,審計人員通過分析性復核,收集壹定的審計證據,或借以發現尚需進壹步檢查的事項。
③在審計完成階段,審計人員對會計或有關方面信息進行全面的分析性復核,借以評價局部的審計結論和準備形成完整的審計意見。特別要重點分析在計劃和實施階段所確認的異常事項是否已收集到充分而適當的審計證據;報表中是否還存在重要的未確認的異常事項。
常用的分析性復核方法有比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趨勢分析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審計法》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公款轉入其他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有關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