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第九條擬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應當填寫《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壹條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提供符合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或者承諾材料:
(壹)機動車駕駛證及復印件;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五)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