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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214條規定: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銷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罪的定罪與量刑: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壹)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二)部分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總價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尚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和二十五萬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銷售額和未售出商品貨值金額達到不同法定處罰幅度或者均達到同壹法定處罰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處罰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