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犯罪誘因?
犯罪誘惑是指偵查機關引誘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掌握犯罪證據,並對其提起公訴的行為。對於大多數普通刑事案件的偵破,必須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和證據規則,在這些案件的偵查中不允許出現“警察陷阱”。但對於壹些嚴重的有組織犯罪、毒品犯罪、賄賂、有組織賣淫、偽造貨幣等犯罪,許多國家允許不同的偵查方法和手段,如竊聽、誘惑偵查等隱蔽偵查手段,不排除考慮通過這種手段獲取的證據。
誘惑偵查有兩種類型。第壹種是引誘者促使被引誘者具有犯罪故意而實施犯罪,學術界稱之為“犯罪故意誘導型”誘惑偵查。這種誘惑偵查的主要特點是被誘惑人原本沒有犯罪意圖,在強烈誘惑下實施了犯罪。在這種誘惑偵查中,偵查機關無異於誘導或者鼓勵無辜的人犯罪,因此應當屬於非罪
法律的調查行為。許多國家對“故意引誘”的誘惑偵查持否定態度。第二種是引誘者實施了犯罪或者已經實施了犯罪。誘惑者只提供壹個有利於其實施犯罪的特定條件和機會,學術界稱之為“提供機會型”誘惑偵查。相對而言,偵查機關的行為是被動的、消極的,往往是等待犯罪分子出現或者犯罪團夥被揭穿,所以不存在誘導無辜者犯罪的問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歐洲人權法院,對“提供機會”誘惑偵查持肯定態度。考慮到目前販毒、行賄、組織賣淫、偽造貨幣等犯罪極其猖獗,必須嚴厲打擊,應當允許使用。在實踐中,也存在壹種“數量引誘犯罪”。數量引誘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故意,正在進行毒品買賣,並且出於某種目的的特殊情況促使犯罪嫌疑人增加毒品買賣數量,或者使不足以判處死刑的案件轉變為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
如何懲罰別人誘導自己犯罪?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犯中的作用處罰。所謂教唆犯在* * *共犯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為在* * *共犯犯罪中的地位及其實際危害,即被教唆人教唆的方法、手段和程度,在完成* * *共犯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在實施被教唆的犯罪中的作用。由於教唆犯在* * *同壹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處罰也應不同。在* * *同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依照刑法關於主犯的處罰規定處罰。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從重處罰。這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發育不夠成熟,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容易受壞人教唆,誤入犯罪的歧途。因此,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壹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為了保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打擊壞人的腐蝕,法律做了特別規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兩種情況:
第壹,教唆犯的教唆並沒有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故意而實施犯罪。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人所教唆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並且他的教唆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
二是被教唆人代替被教唆人實施了其他犯罪。無論哪種情況,都是教唆犯罪,都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被教唆人沒有實施被教唆的犯罪,教唆犯的教唆尚未造成實際危害結果,或者雖已造成危害結果,但與其教唆沒有因果關系,可以對教唆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犯罪的構成要件
教唆犯罪的成立應當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肯定有故意教唆。
也就是說,被教唆人有因教唆而實施特定犯罪的故意,或者至於實施,是被教唆人可以預見的。如果不能預見,屬於無意,教唆罪不成立。基於自己的過失致使他人犯罪的,不叫教唆犯罪。
比如:(1)壹個人和壹個人B聊天,無意間提到壹個人C家裏藏了黃金,讓壹個人B去C家偷。A人B的行為是由A人A的談話引起的,但A人A並沒有故意教唆,所以很難認定他犯有教唆罪。
(2)母親誤解孩子時(14歲以上),孩子解釋時,由於母親不聽解釋,孩子犯罪,法院不能認定為“母親教唆犯罪”,因為即使孩子解釋但不聽,也不是故意誤解孩子。
2、必須有教唆行為。
教唆罪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其方法不受法律限制。在解釋上,能夠達到教唆的目的就足夠了。所有的言詞、言語或者行為,無論是明示的還是暗示的,都應當認定為教唆,而不能以暴力或者脅迫的方式認定,因為教唆犯是以暴力或者脅迫的方式喪失自由意誌的,實施犯罪的人應當以間接正犯的罪名起訴。
3.教唆者必須是特定的人。
被煽動罪煽動的,是不特定人的大多數。比如,以文字或者言論發表煽動犯罪行為的,被煽動人應當是不特定人,而教唆犯罪是針對特定人的,所以被煽動人必須是特定人;這是與煽動罪的主要區別。
4、必須被教唆要有責任能力。
給被教唆人披上自己判斷能力的外衣,教唆犯只是為了讓他自己選擇而犯罪。如果被教唆者沒有責任,他將缺乏自由選擇的權利,但相當於機械行為,他的教唆者將成為間接正犯。我國現行刑法對教唆犯罪采取主觀主義。因其惡性極大,應獨立處罰。這種觀點有賴於刑法第29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足以說明教唆罪的獨立性。
欺騙兒童罪的立案標準;
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賣行為,將兒童帶走,使未成年人與其家庭或監護人分離,原則上就構成拐賣兒童罪,應予追究。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三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婦、弱智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員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名以上未成年人、孕婦、弱智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員賣淫的;
(三)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1款的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應予立案。
刑法第262條
拐賣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遺棄其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